首先,对公司的破产清算时不包括私人保险的,一些具体的财务审计内容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清算组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后便开始对破产企业开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二)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L、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
2、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
3、帐目记录情况
4、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
5、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三)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四)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不作为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五)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1、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
2、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
3、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
4、办公开支的款项
5、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6、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
7、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
8、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六)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七)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
二、相关法律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私人保险破产后清算吗?由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对破产公司进行的财务清算是不会包括私人的保险的,所以这些保险仍旧具有保单效益。即便公司对外还有债务,这些保险也不会被用来清偿。所以在这方面有所疑虑的朋友完全不需要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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