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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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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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具体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目前,农业部已经在各地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从试点开展情况和国际经验来看,建立权威、统一的农地确权登记制度,公共财政要给予支持;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全国统一的指导原则,避免政出多门;要对地籍管理和登记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以保证数据的共享性、一致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转让、出租的区别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转让的农户必须有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从上文可以看出,不论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角度来讲,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政策制定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维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的收入,稳定农民的状况,提高农民的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的管理,那么学习和了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等相关内容是非常迫切的,是非常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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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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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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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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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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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债,有哪些相关内容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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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姐姐在四川成都有土地,准备把土地承包出去,但是怕出错。请问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招标,相关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招标这个疑问,我的回答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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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舅舅与大舅舅纠结与土地承包证由哪个撤销,我怕他们继续争执。想知道,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相关内容规定有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先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后,由承包方依法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受让方可以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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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内容有哪些
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所取得的,对农村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和相应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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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内容有什么呢,朋友的叔叔是一名村干部,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开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责任书》。 《开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对象、起止年限
  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权权属清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所有耕地。对于现在所有权权属仍然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要先依法确定所有权,然后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对象: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合同和权证登记在册的农户家庭成员为主,兼顾现时享有土地收益分配资格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到户(农户)。
起止年限:确权登记颁证的起止年限与原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最后期限统一登记到2029年12月31日。

  
(二)明确总的目标任务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这三个环节,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四大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五个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原则。二是因地制宜原则。三是依法依规原则。 四是农民主体原则。五是分级负责原则。

  
(四)具体的工作内容
  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清理核实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二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是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
  五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归档。
  六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

  
(五)具体工作步骤,共有12个
  一是制定方案。二是宣传培训。三是收集资料。四是摸底调查。五是制作底图。六是外业调查。七是内业处理。八是张榜公示。九是签印确认。十是审核颁证。十一是归档建库。十二是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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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2、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存在的问题:1、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对策与措施:1、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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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最近我的对都需要办理土地的事不就是不知道要怎么办 请问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协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见,当一个承包家庭中,某一个人迁出户口时,土地可以不予退出,原先承包的土地继续维持不变,直到承包合同终止。但全家户口迁入城市的,则要退出土地。
土地承包权事实上只要在发包时才能显示。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发包时,只有集体成员才有土地承包权.无论你是一个人或全部,只要迁出户口,以后是不能再重新承包土地的。
说句题外话,虽然城市有很多便利,也有很多致富机会。但现在,从城市将户口转回农村是很困难的,但从农村转入城市则要容易得多。在你转户口时,确实要慎重。但也用不着过份担心,现在只有要本事,哪都能挣到钱,何况,现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城里人和农村人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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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约定权利。
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权利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类承包合同性质和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约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约定的权利主要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②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
③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义务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除承担法定义务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双方依法约定义务,视具体承包项目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
①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
②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属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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