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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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判处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也就是说,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都会受理。同时,如果是因为夫妻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侵害行为而导致的离婚,法律上认为过分、过错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抚恤性赔偿。

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而这里的法定过错事先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并不是任何一种过错下离婚的,都可以主张离婚赔偿。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中对可以索要离婚赔偿的情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的法定过错行为包括了四种,因此只有夫妻一方在婚内存在这些过错并且导致了夫妻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赔偿。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牡丹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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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误使用索赔权。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精神损害索赔权。《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害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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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索赔会遭拒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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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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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二年内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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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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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离婚时如果对方存在以上一至四的过错情况时(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种情况),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其中赔偿侵权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赔偿主要是指一方造成了另一方身体损害所进行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赔偿。赔偿数额视具体伤害情况而定,法律并无规定明确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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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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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索赔的费用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中索赔的费用有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建筑工程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方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受损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偿还全部损失的行为。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对方带来了损失,且不能从原合同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均应得到补偿。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一般地讲,工程索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和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

二,引起索赔的原因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比如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变更设计等。  
2、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4、项目各方管理间的影响;如:施工中人为障碍、工期延长、加速施工、图纸错误、供图进度拖延、增减工程量、发包方拖延付款等。
5、不可遇见的因素;如地质条件变化、货币贬值、价格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特殊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难以估计和遇测的。

三,索赔的内容和分类  
1、索赔的内容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即要求对方偿付一定的费用或要求发包方允许延长原合同期限,作为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补偿。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赔事项既有经济索赔又有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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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的条件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4、索赔的程序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指定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对方协商确定并由履行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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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条执行。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对方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你好,想咨询一下股票索赔情况,2019年5月份进的
[律师回复] 2019年开始社保有税务局征收,因为各地的而经济水平不同,社保一个月交多少钱也是要按照当地社保部门规定、职工个人薪资水平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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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缴纳标准:
社保缴纳标准是参考了当地的社会缴纳基数来制定的,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社保局。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各地的社保局基本每年都会调整社保基数的变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按照当地最低的社保缴纳标准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2、社保缴纳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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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单位20和个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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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工资是5000元,那么他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应当是:
5000元×(821)550元
不过上面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在职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如果是自由职业者的话,2019社保一个月交多少钱
一般个人可以通过当地的社保中心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缴纳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缴纳的基数参照上一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其中养老保险的最低缴纳基数是当地上一年平均工资的40,缴纳比例是20,医疗保险的最低缴纳基数是当地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例是5。
也就是说,假如甲某所在城市的当地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其应当缴纳的社保是:
5000元×40×205000元×60×5400150550元。
所以,即使同样要缴纳550元的社保的,但是个人缴纳的社保中,最终属于自己个人的社保金额还是比在职员工的个人可用社保金额要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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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
符合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比如说从主体构成要件上来看的话是一般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的故意,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是以威胁等相关的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什么情况下构成敲诈勒索,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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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向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获得承兑后,持票人在到期日时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该张汇票就无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
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当这种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就无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而死亡的,由于其还没有成为汇票的义务人,因此不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也无须找付款人的继承人要求进行承兑,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失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这时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不时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业务活动必须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也难以实现。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五,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请求付款而被拒绝的,或者到期没有去提示付款而超过付款期的,则不能行使追索权。其中,持票人在票据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

2)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3)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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