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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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明确施工管理组织的进度控制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分别制定进度管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措施等 建立施工进度动态管理机制,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偏差,并制定特殊情况下的赶工措施 根据项目周边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协调措施,减少外部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办法是怎样的?

所谓工程进度管理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经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运用适当的方法定期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偏差,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建设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进度计划”

一、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意义。

1、工程进度管理对施工企业和建设企业,都是获得经济效益的良好保证。

承包合同签定后,在不发生重大的施工内容变更的前提下,如果想获得相对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来获取,而工程进度管理是合理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直接手段。如果不能顺利完成工期目标,必然引起企业生产流动资金超期占用、利息增加、人员工资和机械使用费用加大,以及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费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企业在该工程建设项目上的预期利润无法实现。更直接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在损害了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影响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其他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的利益。

2、工程进度管理是施工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直接体现。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各个部门必然按照要求及时的组织资源,有利于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和责任制度的落实,为企业内部考核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良好的进度管理,是企业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合同的一种体现,是“企业诚信”的一种表现,必然得到建设单位和社会的认可,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办法。

1、 具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是工程进度管理有效的前提。

2、工程进度管理的层次性和全面性。

3、全员参与是进度管理的保证。

4、动态性是工程进度管理的显著特点。

5、计算机的使用与人才的培养是工程进度控制提高的未来保证。

一个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所以要保证一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建立一个好的建筑工程进度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扩大与发展,建筑工程进度管理也是不断的增加和变化的。只有完善好建筑工程进度管理才能获好的效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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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
按建设工程生产组织的特点,一个项目往往由众多参与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而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利益不同,因此形成了以下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
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它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的总组织者)
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
3.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4.供货方的项目管理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
6.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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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单位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
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审计质量高低的问题,审计内容应包括:
1、审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4、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a必须、节约a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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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策划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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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管理费一般多少个点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管理费一般多少个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注意事项:
(1)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2)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3)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奖金准备。
(4)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5)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查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6)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7)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8)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用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全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有效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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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将分包合同送交计划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计划部存档 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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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筑设施都有哪些,该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呢?
[律师回复] 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
(一)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三)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四)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五)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分理处、邮局、电话局;
(六)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存车处、居民汽车场、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
(七)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与巡察、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八)市政公用: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公交首末站、市政站点、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强社区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管理”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街道设立社区建设管理站等派出管理机构或者派出管理人员,城建监察大队要向街道派驻城建监察中队,切实加强社区管理。要严厉查处社区内的各类违章建设,禁止乱搭盖、乱加层、乱设防盗网,以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理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的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企业,要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依照合同,做好社区物业的管理,其履行合同情况及管理服务水平应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全体社区居民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时,应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建筑工程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竣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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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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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开票怎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差额缴税。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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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结算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计量[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
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目前我国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二者在选择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调工料单价法将人工、材料、机械再配上预算价作为直接成本单价,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分别计算;因为价格是可调的,其人工、材料等费用在竣工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或按主材计算差价或主材用抽料法计算,次要材料按系数计算差价而进行调整;固定综合单价法是包含了风险费用在内的全费用单价,故不受时间价值的影响。
1、根据施工合同应支付进度款完成部分的工程预算;
2、经现场监理审核确认的审核结果;
3、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4、监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5、施工合同复印件;
6、相关工程签证。
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有效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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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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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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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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