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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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条例:1、分包管理,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2、分包商的选定和确定3、承包方式4、分包工作中的纪律约束。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条例

一、分包管理

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

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将分包合同送交计划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计划部存档。

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包工程。

二、分包商的选定和确定

分包商必须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手续,由分包商自行到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特殊工程由项目经理部直接确定进行分包。各工程处(工地)不允许自行确定分包商,更不允许私自分包。

三、承包方式

1、建筑工程。对比较完整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甲供主材的承包方式,主材范围可适当扩大(如:木材、钢材、水泥、沙石骨料、玻璃、防水材料、涂料等),具体承包方式有以下两种:

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

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工期能满足要求,在短期内可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造价的工程,宜采用投标总价加变更签证的办法,由经营管理部编制标书、确定标底,由评标小组评标。

⑵对一些专业分包工程,可采用完全清包的方式(如:砌砖、抹灰、涂料等),也即单价包干。对一些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工期较紧,没有足够时间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可采用费率招标

2、安装工程。可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承包或完全清包的方式。主要材料原则上应由甲方提供,有条件、分包工程量比较大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队伍。

3、分包工程原则上由项目经理部统一管理。

四、分包工作中的纪律约束

1、对分包商的纪律约束

⑴所有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业主、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

⑵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不准送礼行贿

⑶在施工中发现分包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公司将对其清退出现场,并永不再与其合作。

2、对公司人员的纪律约束

⑴各级外包工程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尽职尽责。

⑵各级人员要廉洁自律,严禁对分包商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如有违犯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⑶对在工程管理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在我们生活中,大家在做建筑工作的时候,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搞清所谓的包工头到底符合法律要求吗?尤其是我们的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伤害时,一定拿起我们的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希望我们都能慧眼识珠,做一个有智慧的人。有关建筑工程分包理制度,小编大致已经做了描述,如果想要对建筑工程有更深入的了解,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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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1、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选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2、公司计划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将分包合同送交计划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计划部存档 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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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中规定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律师回复]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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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扩建,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法规的规定、机械设备等,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地下暗挖工程,应当立即制止,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桥梁口、新材料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消防通道。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出入通道口,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信号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安装拆卸工,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产品合格证;
(六)拆除,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固体废物、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排水、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违章指挥、废气。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供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坑边沿、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完整、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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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不得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模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制定用火,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噪声。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安全距离、废水、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职工的膳食,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租赁、消防设施和器材、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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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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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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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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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会经费: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为保证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的保险费用。
10、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企业接受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劳动卫生检测、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所发生的费用。
11、财务费: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税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办公车辆的车船税等。
13、其他:工程排污费,建筑工程定点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检验试验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等。
(一)本标准中取消了财务费用项目,相应费用内容已经计入企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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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的投标活动成本应该在企业管理费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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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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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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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而我家房子的《住房质量保证书》上写的厨房防水保修2年。 厨房防水保修期到底是多少年?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承包和发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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