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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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有诉讼时效规定,而诉讼时效不仅会中断,有的情况下还是中止。而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造成的条件也不同。那究竟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范围

(1)不可抗力。指人力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出现不可抗力时,使得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而且即使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亦无济于事。因此,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中止计算予以救济是完全必要的。

应注意的是,若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并不因此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即未造成权利人不能起诉或请求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概言之,不可抗力为中止事由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须在时效期间终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为中断时效的行为。

(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除此之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经法定代理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但若要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权利或为中断时效行为,则甚为困难,即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难以胜任。

因此,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前,使时效中止计算是理所当然的。将此原因作为中止事由应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一是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二是须在时效中止前无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权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认为具备此条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转托他人为权利行为,故不能因此中止时效计算。

通过上文的解答,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导致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都有哪些了吧。在中止事由消灭的时候,诉讼时效就会继续起算,注意此时并不是重新计算。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扬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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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该如何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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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因发生法定事由而阻碍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可以判定诉讼时效中止,而所谓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或者军事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行为人采取犯罪手段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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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
.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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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在民诉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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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
.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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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此外,司法解释纳入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各级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的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比较特殊的是离婚案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就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中确定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应当依法审查再审申请,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审理。然而,如果当事人就原离婚审判决、调解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
(三)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统一处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而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四)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6个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也应当相应缩减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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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三)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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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5.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
第三国管辖。
1.明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中国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一,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要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不能协议管辖。

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协议选择的管辖,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例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属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

四,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案件的
第一审管辖,而不能协议约定
第二审管辖。

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规定的管辖,人民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受理的,受理案件的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默示协议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也叫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没有达成书面的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为有管辖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受诉人民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的管辖相冲突。
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进行诉讼的,我国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到人民,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与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地国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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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起诉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中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哪日起哪日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专门一章规制诉讼时效。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成立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状。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后果
刑事诉讼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不影响刑事判决;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会酌情轻判。刑事诉讼若由被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可以申请撤诉,由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撤诉。撤诉理由:证据不足,可以再次提起自诉。以其他理由撤诉的,将不再受理。若只撤销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影响刑事判决。根据我国法律一事不二罚原则,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视为彻底放弃民事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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