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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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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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司法鉴定人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司法鉴定人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有哪些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也带来了很多挑战。司法鉴定人是利用专业知识对具体事项进行鉴别并判断的人,对于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从某种程度上对诉讼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 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 有哪些?律图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1、司法鉴定人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定性,需要鉴定人拥有较强的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非普通公众所能任意担任。否则其很难对司法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和客观的鉴别与判断。同时,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要求严格的专业技术工作,司法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作出鉴定意见参与诉讼的,因此,一般应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对此类鉴定人没有具体工作年限的规定,是因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的前提是具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已经属于在某一领域有所建树的高级人才,其所拥有的知识与声望足以担当鉴定人的工作。

2、司法鉴定人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已取得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受到高等教育,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与能力才足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可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与科学,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3、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在司法鉴定领域,新技术和新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对某些技术领域有专长的往往是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的人,这些人不一定受过高等教育,也没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但从实践经验角度来看,其又属于专家型的人才,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他们成为鉴定人,可以填补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些空白,便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鉴定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从提高司法鉴定人的门槛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司法鉴定具有科技与法律的双重属性,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是其存在的土壤,这就需要司法鉴定人具有高度的负责精神和良好的诚信记录,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否则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因个人的诚信受到影响,最终也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对于法庭,鉴定人的诚信情况会受到最大的重视,当事人也不愿聘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鉴定人从事鉴定。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具有很专业的科学知识,并且要求严格,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鉴别能力。对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进行限制和筛选有利于规范司法鉴定,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改善司法鉴定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诉讼的公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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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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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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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行为的入罪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众筹行为的入罪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行为的入罪条件
“众筹”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热潮近几年逐渐被大众所知悉并受到热捧。本文所探讨的众筹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公众筹资的行为,目前该等众筹体现形式多样。由于股权众筹已有相应规范出台,本文对此不再作特别深入分析,仅对众筹行为在共性范围内进行入罪分析和提出防范建议。
一、众筹行为的表状
互联网背景下的众筹,使得“众”字能真正打破地域限制,突破群体壁垒,更大范围内实现“筹”的目的。
(一)众筹行为概览
众筹,是指筹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发布筹资提案,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用于某项活动的行为。根据众筹目的即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目前众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股权众筹;
2、公益众筹;
3、产品众筹等。
(二)众筹行为的特点
众筹借助互联网突破了信息传递的地域限制,扩大了信息受众群体,在互联网背景下具有以下特点:
参与主体广泛性。任何主体只要有项目倡议即可通过互联网在自己网页、社交平台或专业众筹网站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起众筹。同样,任何主体只要对互联网上的众筹项目认可或感兴趣,即可参与该筹资行为。无论是筹资人或投资人均无年龄、地域、资产等要求的限制。
认筹金额自主性。从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众筹项目提出的筹资金额一般是固定的。投资者可根据个人喜好和经济实力自主选择认筹金额,并在总额或单个产品金额固定的前提下无上额限制。
平台缺乏监管性。网络平台的无门槛进入使得主体能够自由选择通过何种网络媒介向公众发布众筹提议,只要发布内容不涉及黄赌毒等内容,一般不会被禁止。至于项目内容是否违法、是否具有可行性,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合法,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与监管。规范缺失的地方容易促使新事物成长,也容易导致行为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涉及犯罪。
二、众筹的入罪分析
互联网众筹从发起到完成的过程中,均有可能涉及不同种类的刑事犯罪。根据众筹主体的具体行为表现形态不同,笔者通过分析刑法入罪标准,对众筹发起者及筹资保管者在众筹过程可能涉及的罪名予以探讨与分析。
(一)众筹发起者入罪标准及分析
1、众筹发起者的入罪标准。
通过众筹平台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发起者由于其目的、客观行为表现的不同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众筹发起者具有下列非法目的、行为表现或所筹资金达到下列金额的,都有可能触犯刑法而入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3)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2、众筹发起者的入罪分析。
由于众筹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与其主观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因此可从主观角度入手分析主体行为的合法性。
(1)目的分析。
目的有两种不同层次体现,一种是众筹的目的,另一种是发起众筹的目的。
众筹的目的,是众筹发起者发起众筹吸引大众筹资的重要起因。发起众筹事由的非法性直接影响众筹行为自身的合法性。众筹发起者若为非法事项发起众筹,该众筹项目即为非法。比如众筹发起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众筹的方式,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发起众筹的目的,若众筹发起者发起众筹的目的即为了非法占有通过众筹所得的财物,其众筹的目的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但无论其众筹目的是否具有合法性,其发起众筹目的的非法性决定了其众筹行为的非法性,若该众筹行为还具有其他法定情节、所筹集金额超过法定数额,则该行为即有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回馈承诺分析。
金钱回馈承诺。众筹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以各种形式承诺参与者未来一定时期将会得到金钱或类似金钱形式回馈。若众筹的金额、众筹参与者的数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此众筹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金钱回馈承诺。此类形式的众筹回馈的形式多样,众筹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以未来向筹资者提供某种劳务、参加某种活动、提供某种物品为由发起众筹。从众筹发起者提供的承诺具体形式来看,若提供的非金钱回馈是非法的,则该众筹即为非法,至于该众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进一步对行为的客观表现进行法理分析。若提供的非金钱回馈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则众筹发起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若提供的非金钱回馈为其他法律禁止或惩罚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无回馈承诺。众筹发起者在此类众筹中无实质物品或劳务回馈筹资者,筹资者只有出资的义务。众筹发起者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众筹事项,其行为根据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等。
(二)筹资保管者的入罪标准与分析
1、筹资保管者的入罪标准。
(1)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3)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2、筹资保管者的入罪分析。
在筹资过程、筹集失败资金返还过程、甚至是筹集成功后归属发起者的过程中,所筹资金既有可能处于众筹发起者保管下,也有可能处于平台或其他人保管之下。保管资金的人即为此处所言筹资保管者。
(1)筹资保管者为个人。
在众筹行为合法的情形下,个人作为所筹措资金的保管者,在保管资金过程中若存在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且经资金的合法所有者追讨仍拒绝退还的,该筹资保管者视其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在众筹行为非法的情形下,个人筹资保管者若对非法众筹事项完全不知,纯粹是被利用代为保管资金,该个人的保管行为不应被认定是犯罪;若个人明知众筹行为非法仍参与其中,为非法众筹保管资金的,则该个人可以比照主犯所犯罪行被认定相应罪行。
(2)筹资保管者是单位。
单位保管筹资需要落实到个人从事具体工作。若该代表单位的个人在保管筹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该个人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若该代表单位的个人在保管筹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则该个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3)筹资保管者与众筹发起者的竞合。
筹资保管者与众筹发起者竞合时,筹资保管者对资金保管的行为或被众筹发起者行为所触犯的罪行吸收,或成为众筹行为的加重情节。比如竞合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筹资,其筹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将占有资金用于筹资目的之外事项,该挪用资金行为则不宜再定挪用资金罪,而是被集资诈骗罪吸收。
三、众筹的去犯罪化与风险防范
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众人力量办事的理念符合大众参与的趋势理念,这种形式应该得到鼓励,对于其存在的潜在风险,尽量考虑利用现有的制度、法律去规范。
(一)众筹平台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监管作用
众筹离不开互联网平台,无论是专业众筹平台还是微信、等平台,这些平台若能发挥好监管和引导作用,可以极大地预防众筹行为犯罪化风险。
1、对众筹参与者的身份核验。众筹平台对拟在平台发起众筹事项的主体应该建立完善的身份验证流程,同时,对于认筹者也应要求实名登记。
2、对众筹目的的合理性检验。众筹平台应对众筹发起者发起众筹的目的进行项目预判,并结合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合理预测与检验。
3、对众筹参与者的适度引导。众筹参与者参与众筹的目的各有千秋,平台对参与者应进行适度引导,帮助他们提升风险辨别和抵抗能力。对于大额认筹项目,建议设立认筹最高限额,甚至可以对某一时间段的同一认筹或发起认筹者的筹资金额予以限制。
4、对所筹措资金安全的保障。对进入平台的资金,筹资平台要设置好保管措施,防范资金被盗风险,同时要有完善资金的进出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5、对认筹者的资金来源做适度检查。对一些小规模的众筹,实务中很难要求平台对认筹者资金来源进行检查。但平台对大额认筹项目的认筹者资金来源,频繁认筹者的认筹资金来源应做适度检查与关注。
(二)对众筹平台的规范与引导
目前众筹发起者直接通过自己的媒介发起众筹项目的还是少数,大部分众筹都是通过众筹平台来筹资。无论是哪种形式,在未有新的规范出台前,应在现有法律规制体系下对众筹平台予以规范和引导。
首先,规范操作。平台是提供众筹的中间组织,无论其是否属于收费平台,平台自身应避免经手筹措的资金。在完成一系列项目检查与主体身份核验程序后,众筹开始,认筹者资金建议直接进入筹资人账户,应尽量避免资金中转引发的潜在风险。
其次,严格审查。众筹平台对拟在平台上发布的众筹项目应具有初步审查的义务。通过对主体身份、筹资目的、项目内容、筹资规模等各方面进行审查,综合判断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对于不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建议完善,对于违法项目严格禁止上网发布。
再次,信息公开。众筹平台应确保信息公开,无论是众筹发起者、认购者还是其他
第三方在众筹期间都能实时关注信息变化,了解项目进展,知悉资金花费走向。对于有承诺的众筹,还应公示承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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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司法鉴定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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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区房入学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学区房入学条件
有时候并不是购买了学区房孩子就一定可以入学,一些学校需要对落户的年限有要求,比如孩子和父母落户要满3年以上才能入学。
部分学校还需要家长有片内房产证,并且确认父母在片内居住。此外,如果原房主有孩子就读本小孩,那么就得等这个孩子毕业或满12岁你的孩子才能入学,所以在购买学区房之前,要先了解这个业主是否有霸占学位。
具体情况建议家长到小学了解相关政策,避免落户时间不够长,或者住房面积不大,导致孩子不能上学。同时也要确认你买的学区房不存在学位霸占的情况。
买学区房注意事项
既然要花大价钱,那么就要做好相关工作,避免买了“学区房”,孩子却因为这个那个原因耽误了入学。
1、签合同
许多楼盘的宣传资料都声称有教育配套,但口说无凭,最好把这些点都写进购房合同。
2、实地考察
购买学区房之前,如果学校已经建成,最好实地考察一番,咨询学校相关部门了解开发商所承诺的是否一致。
3、观察房子的质量
房屋质量、小区环境、物业服务同样是比较重要的,曾经就有学校因为学区房的面积过少不让孩子上学,这些情况家长都需要事先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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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入户申请表》;
2、迁出地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迁入地住房证明或户口薄(原件);
5、迁入地址不明确的由派出所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6、因结婚、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需出具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前置条件:原户籍所在地在成都(含郊县),现将户口迁至成都另一房产处。异地户口迁移
1.首先你要回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回,派出所同意落户后才会给你开具《准迁证》,一式两联。
2.然后持《准迁证》到你现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拿上单位的户口页底册)开具《户口迁移证》。
3.最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一联)返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市内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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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迁入石家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地车迁入石家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外地车迁入石家庄的条件是:车龄在五年内的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四标准。
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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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条件是怎样的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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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7年苏州户口迁入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在迁入地需要有房,就是需要有房产证原件或者土地使用证等,能证明有合法住所的证件。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3、引进人才
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夫妻投靠入户,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近亲属投靠。
5、高校毕业生
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就业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单位集体户口,凭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假若单位没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
或者学生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或者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将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
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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