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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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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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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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私家车也是越来越多,同样造成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惨烈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就是酒驾,并且酒驾逃逸。那么对于酒驾以及酒驾逃逸我国交通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一、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

造成南京特大事故的原因就是酒驾。

按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含量高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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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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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特大交通事故中对于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珍惜生命远离酒驾,这是我们马路上经常看到的标语。可又有多少人视而不见,等到真的犯了无法挽回的错误才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小编在这里再一次呼吁所有司机以及行人,为了他人以及自己的人生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让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悲伤一次又一次的发生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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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去年南京发生了一起特大的交通事故想咨询一下。南京特大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具体的标准?
[律师回复] 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
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1]。
  警方锁定肇事者嫌疑人王季进,最终是通过DNA鉴定确认的。肇事司机王季进有驾照的,且在有效期内。在现场发现的粉末状物品,经核实系玉米粉。查封车并不代表贴上封条固定住,是可以上路行驶的[1]。
事故图片
事故调查
经查,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省靖江市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2001年与妻子从原籍来到南京市从事水电装饰材料销售。2015年6月20日13时40分许,王季进驾车从某装饰城前往江宁,途中肇事,弃车逃逸后被抓获[4]。
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据王季进妻子陈某某称,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系2014年底由许某某抵债给王季进。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4]。
2015年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5]
警方鉴定
警方的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肇事宝马轿车的速度达到了195.2公里每小时,是事发路段限速的三倍还多。究竟为什么肇事者以如此之快的速度闯红灯,完全不顾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呢?在《新闻调查》记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的采访过程中,王某进始终表现得思维混乱,没有正面回答问题[6]。
王某进事后被警方带到医院进行了尿检,在其体内并未发现酒精,排除了酒驾的可能性。而警方在事故现场找到了一包可疑的白色粉末,这包白色粉末被怀疑出自宝马车,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测,并未在白色粉末中发现常见的毒品成分,毒驾之名得以解除。(警方在接受采访中表示,白色粉末成分尚未确认。[6])
王某进在事故发生之前曾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要被人陷害”,语焉不详,思维混乱。其家人也表示当日他表现得不太正常,加之在被警方讯问过程中的胡言乱语,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精神是否正常。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证明,确定王某进在案发时突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果一出,又引起了受害者家属和众多网友的质疑[6]。
官方通报
时速测算
南京交警:肇事宝马速度为195.2km/
2015年6月29日天下午2点半,南京交警部门在其政务微博“@南京交警”第四次发布了“6·20”事故的最新进展,肇事宝马车通过事故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7]。
在此之前,南京交警通过微博先后发布了三次通报:第一次通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第二次通报公布了肇事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是哪里人,定性肇事逃逸,排除酒驾和毒驾;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第三次就网友对事故的相关质疑,发布了十问十答。这是第四次通报最新情况[7]。
罪名定立
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
南京交警通报称,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车辆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7]。
宝马车肇事司机王季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7]。
2015年6月2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6月28日向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已于当日受理。案件正在审查中[7]。
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8]
事故双方
受害者说
薛父:希望肇事者得到应有惩罚
同车女子是薛某原同事,顺带搭车
在此次事故中,马自达轿车的驾驶员薛某当场身亡。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了薛某的父亲薛玉强。薛先生的声音悲痛嘶哑,他告诉记者,儿子2015年才25岁,自从知道儿子出事至今,妻子滴水未进,粒饭未吃,而他也是彻夜未眠[4]。
薛先生称,意外发生当天是端午节,晚上薛家人还准备在一起吃团圆饭过节,一切都变了。薛先生说,作为家族中唯一的孙子,儿子是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的,感情深厚。两位老人都躺在床上,都不敢相信这个噩耗
薛某此前曾在一家汽车4S店工作,记者了解到,与其同车遇难的女子刘某,也曾是这家4S店的员工,两人是同事。事发当天,放假在家的薛某驾车去办些私事,顺带送同事刘某,没料到车子刚刚驶出不多远就遇上了不测[4]。
肇事者称
王季进称,事发时他开车速度比较快,具体多快他并未留意[9]。
庭审中,王季进则说,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他当时的意识确实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9]。
他还说,他对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觉自己非常亏欠受害人,他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抱歉”,并表示愿尽其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将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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