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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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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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了不同的种类,但是大类却只把他们归为了有名和无名合同。每个分类有每个分类的意义,那么,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您解惑。

一、为了区分法律适用性问题

法律之所以这样分类主要是为了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所不同。《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所以,对于有名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于存在明确的规定相对容易,但在对于无名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却往往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容易产生诸多问题。

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区分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有名合同顺应了司法理性的需要,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了一个个有名合同,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都给定型化了,从而大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同时,生活中的合同数量成万成亿,只要它们具备合同或者民事行为的法律要件,就应当尊重其存在,无名合同就是在社会生活的无限性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中诞生的,无名合同的出现,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物,而施行契约自由更是近代私法走向进步的标志。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民法典》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民法典》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十五种合同是属于有名合同的,在进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中,就可以直接将属于这十五类的直接分类解决,而无名合同就依法按最类似的来处理问题,通过这样的分类提高了司法解决的效率,相信大家阅读了律图小编的解答,也明白了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什么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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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万一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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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记名股票对于股东而言,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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