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履行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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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备货与报验,备货,货物的品质,规格,货物的数量,货物的包装,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是怎样的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如下:

一、备货与报验

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二、备货

发运货物的时间。为了保证按时交货,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对装运期的规定,并结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货工作,使船货衔接好,以防止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货物的品质,规格。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应进行筛选和加工,整理直至达到要求为准。

货物的数量。必须按约定数量备货,而且应留有余地,以备必要时作为调换之用,如约定可以溢短装百分之若干时,则应考虑满足溢装部分的需要。

货物的包装。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核实包装是否适应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有破损,应及时修整或调换。在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按约不定期的唛头式样刷制唛头,对包装上的其它各种标志是否符合要求,也应注意。

三、报验

凡按约定条件和国家规定必须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在备妥货物后,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经检验出具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该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在提交申请单时,应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作参考。当货物经检验合格,商检局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外贸公司应在检验证规定的有铲期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四、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必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能按时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结合备货情况做好催证工作,及时提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办理开证手续,以利合同的履行。

五、审证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政治性,政策性审查。在我国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上,政策上进行审查,如来证国家同我国有无经济贸易往来关系,来证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间的支付协定,证中有无歧视性内容等。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为了确保安全收汇,对开证行和保竞任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资信及其经营作风等,都应注意审查,如发现有总是侧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责任,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是否生效,在证内,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一笔勾销了“限制性”条款或其它“保留”条件。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有关货物的记载。

有关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定点的规定,按惯例,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迟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规定在国外交单到期日,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的风险,一般应提请修改,否则,就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来证太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申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的,称为“双到期”应当指出,“双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六、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地说,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还必须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收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七、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装货单的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已配妥××船舶、航次,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扰,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如收货单上有大副经注,换取提单时应将大副批注在提单上。

八、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合同履行程序的相关资料,在国际贸易中,为了有利于出口合同的履行,应严格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履行当中的注意事项等,都应当严格地按照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去做。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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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有哪些?
1、备货与报验;2、催证;3、审证;4、改证;5、租船订舱;6、报关。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涉及到以上6个方面,备货与报验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备货是为了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履行合同,报验是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强制规定的,为了保证进出口贸易的有序性和保证国家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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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如何结婚完成由男女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这里要正确区分父母亲友的建议与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是不要听取父母亲友善良的建议,当然做父母的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提供财力支持等为手段强行干预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
  国家鼓励晚婚晚育,这样做有利于拉长两代人之间的年龄距离,控减人口总量。要注意晚婚晚育要适度,并不是越晚越好。国家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即为晚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提倡晚婚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到25周岁(女23周岁)就不能结婚;当事人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法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就有权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但要注意,有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追求晚婚晚育面,与当事人签订了晚婚晚育合同,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违反了都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单位依此在合法的范围内给当事人以处分或处罚,是不违法的。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不能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2、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传统习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从法律上讲,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只要领取了的结婚证,男女之间就构成夫妻关系;只举行结婚仪式但不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
  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不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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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拆迁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人。被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1、拆迁当事人向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2、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股权,转让方的交付义务实际上只是体现为对公司的一种通知义务,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也应由公司办理。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并无义务去监督或判断转让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 我认为只要转让方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已完成,受让方此时即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这是一种正常状态。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明知股东情况发生变化,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既为公司的法定义务又完全是公司自身可以控制的行为,所以公司不能因自己未及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而拒绝受让方对其主张或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只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受让方对公司主长股东权利。 依照国际惯例,除有相反证据外,股东名册是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充分法律依据。当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二者一致的,则因政府登记而加强了其公示及公信的效力。但是在发生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情况时,股东变动至其变更登记完成可能有一个时间差,为避免出现在公司办理换发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过程中的股权虚置或股东权利的真空状态,在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身份确认制度设计上,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将公司的原有合法股东依法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情况之时,为新老股东权利的交接点,并促使公司以最高的效率办理股东变更事项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
对方不履行法律调解程序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应当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下达一年内申请执行。向递交申请书、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当事人、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具体什么时间能够执行,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如果知道对方财产情况应向执行法官说明:《民事诉讼法》2021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执行期限一般为6个月。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裁定,以及刑事判决、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找承办法官确认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材料、调解书原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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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根据我国对外贸易长期实践的经验表明,在履行出口合同时,一肌应做好下列各环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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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根据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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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2)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合同诈骗罪的实际履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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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怎样的?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有第一条 合同对象 第二条 价格 第三条 品质 第四条 供货期 第五条 标记 。第六条 支付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第八条 发货通知 第九条 仲裁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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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法院调解后不履行调解程序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应当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下达一年内申请执行。向递交申请书、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当事人、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具体什么时间能够执行,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如果知道对方财产情况应向执行法官说明:《民事诉讼法》2021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执行期限一般为6个月。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裁定,以及刑事判决、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找承办法官确认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材料、调解书原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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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有哪些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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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又有哪些程序?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为总房价的20%。但是违约金具体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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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履行的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履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规定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官司管辖的选择
要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也就是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法选择,而当地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
但是,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管辖就需要讲究。夸张一点说,有时管辖的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有哪些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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