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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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订单合同是企业根据产品的用料计划和实际能力以及相关的因素,所制定的切实可行的采购订单计划。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等内容。1、付款方式不同2、违约责任不同。
订单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订单合同

订单合同是企业根据产品的用料计划和实际能力以及相关的因素,所制定的切实可行的采购订单计划,并下达至供应商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对订单进行跟踪,以使企业能从采购环境中购买到企业所需的商品,为生产部门和需求部门输送合格的原材料和配件。

二、什么是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等内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设备、劳动为其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有时,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揽人负责部分辅助材料。其特点为定作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承揽人收取的报酬基本为加工费。

加工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承揽合同之一。既常见于生产中,也常见于生活中。生活中,我们经常做的有带布料去裁缝处做衣服,拿自己的谷子去碾米,等等;在生产性加工合同中,就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揽人加工为成品或者半成品。其中,涉外加工合同较有影响,即所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沿海尤为常见。

三、订单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

(一)付款方式不同

1、在订单合同中,供、需双方均应不断改进,通过提高质量与效率来降低成本及价格,并让利给最终客户,双方确认努力保持这种降低成本的趋势,每年至少检讨一次价格。

供方报价中含有模具费的产品,在需方购满规定数量后,供方应自动下调采购价格。

供、需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明确的交货条件及付款条件下,共同遵守经买方批准的价格。

2、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赔偿金;有余额的可以请求返还。

(二)违约责任不同

1、在订单合同中,分为供方违约责任和需方违约责任。

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部分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费用。

(2)供方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挑癣返修或退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如使用紧急需挑癣返修时,则供方应立即组织挑癣返修或需方直接组织挑癣返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不能返修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4)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必须事先与需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并获得需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供方还须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费用。

(5)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等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供方提前交货,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前提货。

(6)因供方提供需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需方客户投诉,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对其有形损失(费用、索赔)及无形损失(公司信誉)进行核算后,以书面通知供方,经供方对质量问题确认后从供方货款中扣除,如供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

需方违约责任:

需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支付供方货款,须事先与供方联系,说明原因及解决方案,获得供方同意后,并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在加工合同中,若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一定罚款。

(2)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罚金。

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1)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的罚金。

(2)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罚金。

(3)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术、资金、包装物,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偿付顺延交货产品总值每日一定数额的罚金;不能提供时,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的罚金。

(5)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的罚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总结的订单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综上可知,订单合同与加工合同虽然都是涉及到实物产品交易销售的合同,但是在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上有所区别,前者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后者则需要需方先交付一定的定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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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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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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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从字面上理解,这两个词儿细细品来就有一点区别。“定金”含有定下了、定了的意思,而“订金”有预订的意思。如果是违约的话,双倍返还的是哪个呢我理解应该是定金,在法律上也是如此。
(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房产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三)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定金应该书面约定,卖方违约时,是需要双倍返还的。下面再来看看订金。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如果卖方违约,无法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通俗点讲,也就是无需双倍返还的。
二、定金和订金如何去认定,两者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在认购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所交认购金是“定金”。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约定为“定金”才能更有效保护双方权利。
(二)如果进行房屋交易时,无法约定为“定金”,只能出现“订金”时,也可以对订金进行详细的约定。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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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已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特别授权的代理签字;
(二)合同已经单位盖章;
(三)合同已经有权人员签字并盖;
(四)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签字和盖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订立合同时盖章的注意事项订立合同时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二)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三)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四)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五)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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