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生效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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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诺成合同生效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的类型,但是两者也有很多的相似的地方,所以很多人也经常会分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诺成合同生效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诺成合同的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诺成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生效的主要区别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综上所述,关于诺成合同生效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首先,实践合同的成立的条件要比诺成合同还要高一些。另外,两者的生效的时间和责任的相关问题也是不同的。其实诺成合同,只要是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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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若是依旧不知道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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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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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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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有何区别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条件和生效时间。诺成合同基于双方合意成立,而实践合同除合意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诺成合同自合意达成时即成立,而实践合同需实际交付后才成立。责任方面,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义务属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则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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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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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3、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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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一个朋友说把房子送给我,我想问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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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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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理解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生效成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理解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生效成立
一、实践合同成立的条件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颁行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根据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二、如何认定实践合同生效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1995年《担保法》早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其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确地分开,实践合同的概念必须尽快修正。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该怎么理解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生效成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生效成立
一、实践合同成立的条件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颁行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根据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二、如何认定实践合同生效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1995年《担保法》早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其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确地分开,实践合同的概念必须尽快修正。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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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情境创建,诺成合同基于共识,实践合同还需实物交付;成立时间,诺成合同共识即成立,实践合同需交付后成立;违约责任,诺成合同违约即负责,实践合同违约可能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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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朋友不知道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想问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不能滥用任意撤销,是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任意(无损失)撤销。所谓任意撤销题主以为必须是无损失的,实践中,如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被证明产生了损伤,赠与人一样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赠与包含了一诺而成的意思,这是法律对社会社交习惯的适应,保护了受赠人合理合法的期待利益,既然有期待利益,就应当视为一诺而成而非实践。(在扩张效应里,赠与合同在受到公证后延展了公信力边界,使得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公益组织的赠与也扩展了赠与合同的公信力边界)
3、所谓任意撤销其实并不正确,由于受赠人没有与赠与人相符的付出,也就没有对等义务,在撤销之时赠与人对受赠人赔付对等义务的损失为0,也就是无损解约。但是由1可知,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如果赠与为实践合同,将无法保证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也无法保证具有公益性的组织在被承诺捐赠时所产生的社会公信效果。因此赠与的诺成性在相对人是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时候最大化,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现在,作为诺成合同的赠与合同,一方面最大化保证公益赠与行为,一方面差别化保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对价保护),一方面对无需保护的受赠人不予保护(实际上也就是和实践合同的最终结果价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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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去世前和保姆有一个赠与合同,现在人已经不在了,现在还有问题要处理,请问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何在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我们《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以上是我对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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