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起诉对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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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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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方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2、对方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方不应诉,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也不会影响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判决书,缺席判决,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车祸事故起诉对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发生车祸之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其中的一些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此时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车祸事故起诉,但对方不出庭的情况,那么此时该怎么处理?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对方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小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宜适用。

(二)对方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三)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条件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所以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要是车祸事故起诉,对方不应诉,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也不会影响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判决书,缺席判决。但要是不签收诉讼文书的话,那么可以进行留置送达。而要是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话,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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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个阶段需要1日。
4、通知开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开庭要在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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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前: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公告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开庭时:
1、由书记员查明到场人员并宣读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出示鉴定结论的宣读勘验笔录的宣读。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证据,经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检验人进行提问并要求重新鉴定或是检验。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原告方发言被告方发言和答辩
第三方发言或答辩各方相互辩论。之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法庭笔录;法庭笔录须宣读后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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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期普通程序案件开庭审理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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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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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
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某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司机、车主责任承担,机动车被盗抢、机动车过户期间的侵权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对逃逸司机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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