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申请书理由怎么写 相关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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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申请书的理由也就是违约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在申请书中当事人只要表明导致违约的原因即可,同时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一定的违约金。
违约申请书理由怎么写 相关内容有哪些

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当事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常见的情况就是高校大学生三方协议违约,当事人必须提交违约申请书表明违约的理由。那么违约申请书理由怎么写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一、违约申请书理由怎么写

引起违约的情况有很多中,关于违约申请书理由,就直接在申请书中表明导致违约的事实和依据,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申请书范本

违约申请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你好!

我叫XXX,来自XX大学XX学院,因个人原因想与贵单位违约。

由于在贵单位,我的职位是软件研发,而我软件研发的知识非常有限,长时间的学校生活中也逐渐发现自己对软件研发不感兴趣。

而且这时我家中的父母又希望我能回去工作,人说养儿为防老,过年回家的当下,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过年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回家工作。

XXX(贵公司)科技含量高,拥有大量人才的地方,这样的公司今后的业绩定会蒸蒸日上,前途不可限量。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

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XXX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任子行的违约条款。

对此,对贵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本人的厚爱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对解约过程中给你们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公司领导可以允许和我解除协议!

申请人:XXX

XXXX 年 XX月 XX 日

补充:工作期间的贡献或者突出成绩可以列举一、两件,辞职原因可以简单交待,申请减免违约金的理由可以说明。

提示: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有权提前辞职,只要提前30天申请辞职,就不需要缴纳违约金。(除非你接受过公司出资、脱产达6个月以上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有服务期限约定,这种情况违约金才成立,其他情况的违约金不受法律支持,你可以拒交)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违约申请书理由怎么写这一问题的解答,从中可以得出违约申请书的理由也就是违约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在申请书中当事人只要表明导致违约的原因即可,同时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一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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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才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至于违约金的约定,购房者可根据违约情况就违约数额进行约定,也可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由此,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就视为违约时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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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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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书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内财产约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婚内财产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1、首先确认婚内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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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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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根据《婚姻法》第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也属于婚内财产,但是只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
2、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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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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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规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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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3、委托的权限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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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很多人都因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而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其实在合同法里面对于违约金的标准是有做相关的规定的,合同里违约金比例不能超过相关标准,想了解解除合同违约金过高的相关的内容。
[律师回复] 解除合同违约金过高的相关内容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朋友的一个同学正在处理合同的一些事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合同的根本违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根本违约
  要确定合同违约是否属于根本违约,首先应当明确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并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于它严格限定了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防止债权人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层面:
  
1、从违约的情节考虑,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
  “不必要”是指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在事实上不可能。基于违约方的过错成为不可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虽然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违约方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不能及时进行积极补救或降低损失。在合同中,非违约方还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对其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赋予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从违约的后果考虑,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二、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约损害后果与损害赔偿紧密相连,损害后果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根本违约制度强调违约后果对责任影响的同时,更明确了债权人以解除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补救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因为在一方违约以后,仅给付债权人损害赔偿是不公平的,如果债权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而根本违约制度旨在于明确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给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机会。
  合同对当事人而言,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的,从社会角度而言,是为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因此,是否以根本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看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在无法判断时,则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来判断是否根本违约。如果因合同被解除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非违约方因解除所获取的利益时,就不应认定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而应继续履行,同时由违约方对非违约方予以赔偿,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合同的最大效益。此处理方法只有在无法认定合同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时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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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内容怎么写?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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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作原因要要查询继承法法律图书馆书籍中相关继承法的内容,但找不到书,问下继承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权的实现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胎儿的保留份,其原理与法定继承中的胎儿保留份是一致的。
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
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转继承权的人,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客体不同。转继承的客体为被转继承人未能分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利与义务不同。转继承引申出两个层次的遗产继受关系,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会发生其继承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则是单一的遗产继受关系,代位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只是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6.两者应继承份额的归属不同。转继承中可发生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应继份则均归代位人,不发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问题。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的配偶可主张分割已死亡的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未开始分割的,配偶则无权主张分配遗产。
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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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
1、买卖合同纠纷
1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
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
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
5、互易纠纷
1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
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
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
9、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20、拍卖合同纠纷
2
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
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2
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
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
7、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
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
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2、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
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
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
5、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3
6、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3
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8、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
9、供用电合同纠纷
40、供用水合同纠纷
4
1、供用气合同纠纷
4
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
3、赠与合同纠纷
4
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4
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
6、借款合同纠纷
4
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
8、同业拆借纠纷
4
9、企业借贷纠纷
50、民间借贷纠纷
5
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
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5
4、保证合同纠纷
5
5、抵押合同纠纷
5
6、质押合同纠纷
5
7、定金合同纠纷
5
8、进出口押汇纠纷
5
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0、银行卡纠纷
6
1、借记卡纠纷
6
2、信用卡纠纷
6
3、租赁合同纠纷
6
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6
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
6、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6
7、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6
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6
9、承揽合同纠纷
70、加工合同纠纷
7
1、定作合同纠纷
7
2、修理合同纠纷
7
3、复制合同纠纷
7
4、测试合同纠纷
7
5、检验合同纠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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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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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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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8
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8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8
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
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
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8
7、运输合同纠纷
8
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
9、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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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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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9
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
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9
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9
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
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0
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
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0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
4、保管合同纠纷
10
5、仓储合同纠纷
10
6、委托合同纠纷
10
7、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10
8、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0
9、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1
10、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1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
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
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1
4、行纪合同纠纷
11
5、居间合同纠纷
11
6、补偿贸易纠纷
11
7、借用合同纠纷
11
8、典当纠纷
11
9、合伙协议纠纷
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2
1、彩票、奖券纠纷
12
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
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2
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2
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2
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2
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12
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13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13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3
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
4、服务合同纠纷
13
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3
6、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13
7、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13
8、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13
9、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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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14
2、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4
3、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4
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4
5、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
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
7、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
8、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4
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50、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5
1、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15
2、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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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15
4、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15
5、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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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因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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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书写借条内容?
规范书写借条内容,首先是需要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全称,其次就是关于借款的金额,书写清楚最好是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还有就是还款的期限以及具体的借款的利息,最后签字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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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现在需要一份关于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内容,但是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找到,有没有朋友能提供一下。
[律师回复]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
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
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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