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的法律服务界,程隆银律师可谓是经验丰富的行家。他投身法律行业已超过11年,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此外,他还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程律师拥有本科学历,至今已办理200多起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法律领域游刃有余。
程隆银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方面表现出色。在执业过程中,他始终坚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把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使命。
在一起备受瞩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程隆银律师充分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相关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把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整改要求,款项结算后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法院,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构成挂靠关系,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XX丙公司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首先,律师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明确了XX丙公司与朱XX、安XX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是徐XX所说的“挂靠关系”。他们强调朱XX、安XX并非XX丙公司员工,XX丙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们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以徐XX与朱XX签订的协议对XX丙公司没有约束力。
其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律师指出徐XX与朱XX、安XX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都是在他们之间进行的,XX丙公司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不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同时,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律师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施工部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返工费用还不清楚,而且根据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需要满足验收合格等条件,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还不具备。此外,律师还梳理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强化证据链,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不是《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也让大家看到了他作为资深律师的实力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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