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保护五项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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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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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规划立项超前服务2、图纸审查全程服务3、工项目告知服务4、建项目高效服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孔口附近修建地面建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人防工程出入口距离等有关规定。5、竣工验收贴服务。
人防工程保护五项规定

人防工程多建设于地下,与普通地下建筑物的区别在于人防工程具有战时储备物资、医疗救护的功能,人防工程相对坚固,能够阻挡很多武器的冲击,保证人防工程内人员、物资的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人防工程保护五项规定。

一、规划立项超前服务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保护,应当服从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在人防工程保护工作中,人防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图纸审查全程服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三、工项目告知服务

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批后进行项目报建,提交?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建项目高效服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孔口附近修建地面建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人防工程出入口距离等有关规定。

2、不能擅自在人防工程侧墙外缘5米以内埋设管线。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3、不得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确需开孔的,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顶部新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加层改造。确有需要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5、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拆除。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除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竣工验收贴服务

1、施工单位

(1)保证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综合控制;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规范质量责任行为、质量综合评定情况;

(3)保证工程结构完好、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2、设计(勘察)单位

负责质量责任行为和检查报告以及强制性规范条文、执行情况、确认工程(地基)质量满足设计(勘察)要求。

3、监理单位:

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质量责任行为、实物控制措施及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介绍,人防工程保护五项规定是规划立项超前服务、图纸审查全程服务、工项目告知服务、建项目高效服务、竣工验收贴服务,这有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建设出合格、坚固的人防工程,保证平战两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淮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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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规划立项超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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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纸审查全程服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三、工项目告知服务
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批后进行项目报建,提交?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建项目高效服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孔口附近修建地面建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人防工程出入口距离等有关规定。
2、不能擅自在人防工程侧墙外缘5米以内埋设管线。确需埋设管线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3、不得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确需开孔的,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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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证企业忽视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在领到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运行不正常,对产品质量不进行严格检测,无法保证每个批次的产品都符合要求。

3)防护用品的销售领域比较混乱。一些不具备护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也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这些企业普遍缺乏防护用品产品知识及销售规定的了解。有时明知有规定,但只顾赚钱,不考虑后果,造成不合格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4)部分使用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为应付检查和省钱,购买无证的、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护品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带来伤亡事故的隐患。
2、提出以下要求:(
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凡已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要认真开展一次护品质量自查整顿活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就地销毁,严禁出厂。二要提高对防护用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意识,清醒认识到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批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从六月起,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各护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上报每月产品的质量自检情况,各市每季度向省厅上报本地护品生产质量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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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地劳动部门要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纳入安全监察、监督的内容,发现使用无证产品要立即封存。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站除生产企业进行正常的产品质量抽检外,还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和用户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对生产、经销、使用不合格护品的单位进行曝光。摘自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劳护[1998]29号(19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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