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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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采取“二分法”: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仅限物证、书证]应当裁量排除[经过补正、合理解释程序。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法律是严谨的,其相关的要求也是严格的。当然,这种严格不仅体现在法律本身,在相关的执法行动中,也是处处体现的。例如法规规定证据必须取之有道,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这也就出现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那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有什么意义?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实践中,造成冤案、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事物,而证据的多少以及可信度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最终审判,当然,为了确保公平性、公正性,法律也要求证据必须取之有道,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严格限制了非法取得证据的渠道,以非法渠道获取的证据是无法成为呈堂证供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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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2 明确非法取证的具体方式3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衍生出实物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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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非法言词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看取证方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果为了调查取证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偷偷进入他人房屋安装窃听器、偷录设备,就是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当然不具备合法性,但是如果是在自己家安装摄像头、录音设备,就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公共场所的照片或者偷录的录像,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是在密闭场所内的照片,还要结合具体内容来确定,手段不违法的情况下,还要结合证据内容来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通过特殊关系,调取的银行流水、住宿信息、医院病历,出行记录等,也属非法证据,以上证据因涉及到个人隐私,只能向人民申请调取。
另外,引诱对方犯错也是不可取的,比如与第三人串通好,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趁机拍照,这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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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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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名的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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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54条确立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一些内容,为律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
1,强制性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
2,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
3,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
4,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
5,规定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一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法官就要中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优先审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只有把程序问题解决了,给出一个裁判结论,才能恢复案件的实体审理。
6,确立了侦查人员和相应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此来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最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启动这个程序中,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应的线索,之后举证责任倒置,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证明不了,法院就一律作出排除。
言词证据是证人证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言词证据是证人证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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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排除范围是怎样的
1、对证人证言的排除。首先,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其次,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再次,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最后,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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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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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证据怎么排除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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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而言词证据补强规则则是指针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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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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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否可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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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朋友他们家的一块土地上面了有了纠纷,起诉到法院去了要去证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方法:
A.刑讯逼供;
B.暴力、威胁;
C.其他非法的方法(引诱、欺骗等)。
(2)非法言词证据的类型[不含鉴定意见]: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3)非法言词证据法律性质[法律后果]: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规定】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检察院规定】
①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②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的物证、书证[非法实物证据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才有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排除]。
A.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B.因部分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法院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C.提供物证、书证的一方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合理解释。
【检察院规定】
①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②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③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提示】合理解释是举证方为使其违法取证行为得以谅解所需达到的一项证明标准:
①解释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解释应当有一定事实根据);
②解释应当合乎情理,有一定的说服力;
③解释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与案件内的其他证据和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出现不合理的矛盾;
④允许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前提是来源确实(对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诉讼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3.法院在审判阶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A.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B.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三、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新增规定、旧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察院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A.收集证据的方法确为非法的:检察机关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B.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检察机关不必提出纠正意见;
C.证据手机的合法性无法判断: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排除证据的适用。
2.检察院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具体监督措施:
A.提出纠正意见;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2.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A.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B.辩护人;
C.诉讼代理人。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提供线索、材料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A.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B.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3.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4.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3个):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提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有正反两方面:
①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五、法院非法证据审查、调查、排除规则:
1.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A.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B.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的除外。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A.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B.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4.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A.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B.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5.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
(1)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
A.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B.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4.经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6.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情形:
(1)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A.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B.法庭应当供述的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理念:
A.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制裁的对象是非法侦查行为;
B.性质是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C.启动的是对控方行为合法性进行裁判的程序。
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
A.只适用定罪阶段,不适用于量刑阶段、预审阶段、纪律惩戒程序;
B.只排除用以定罪的证据,而不排除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补充1】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一、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1.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1)被告人提出方式:
A.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B.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审理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A.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B.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二、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证据。
2.经审查:
A.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B.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三、控方证明:
1.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4.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提示】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四、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是否合法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五、【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1.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
2.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补充2】非法取得的供述言词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
1.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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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1、综述2、直接原则 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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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言词证据可以做证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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