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该律师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他执业年限超过5年,执业证号为142xxxxxxxxxxx960,是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服务地区为湖北荆州,联系地址位于沙市区江津中路261号楚天都市御湖中心写字楼十层。执业以来,他处理案件200余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其执业理念是专注于刑事辩护,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件咨询都有信心、有耐心、有恒心、有责任心,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他曾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还成功办理了“2020年公安部十大督办案件之一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面对重大压力,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重获自由。
二、主办案例
本案被不起诉人贺XX,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22年4月5日提请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4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正是该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为,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贺XX与被害人孟XX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XX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XX家中理论。同日19时许,孟XX到达贺XX家门前,并与贺XX发生争吵,随后孟XX用手抓住贺XX衣服领口,贺XX便顺势用刀将孟XX颈部左右两侧刺伤。贺XX发现孟XX颈部流血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2022年4月1日经鉴定,孟XX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工级。
争议焦点在于贺XX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是否需要判处刑罚。该律师在案件中,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为贺XX进行辩护。强调贺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贺XX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孟XX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XX不起诉。
如需联系该律师,可以通过律图网上该律师的个人主页查找联系电话或直接咨询,上面都清晰标注了官方联系方式。同时能查阅该律师的职业背景、庭审经验等详细信息,可以有效避免盲目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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