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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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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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一种转让行为,这种行为是由原持有人将其自身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移交给相关的权利购买交易人,将所有收益以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权利人,才算交易完成,部分转让则无效,下面让我们跟随律图一起学习有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与风险。

一、风险负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二、风险负担原则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支付价款

到付就是指这批货的运费由收货方来付,发货方只负责将货委托给物流公司发出。自提就是货到了最靠近收货方地址的物流点上,由物流公司打电话通知收货方过来自己提货,不过你也可以要求物流公司送货上门,如果货少东西轻的话也要付一定的送货费给物流公司,另外一些小的没什么规模的物流公司可能没办法提供送货上门的这项服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综上所述,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标的物丢失、损坏等风险,那么按照风险承担原则无论何种交付方式,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协商支付时间、方式,可以选着到付或线上支付等。最终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整个过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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