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种类的划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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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
标的物种类的划分是怎样的

一、定义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三、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我们从上文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标的物种类的多种多样,其划分也变得复杂。在社会生产中,希望您能够顺应生产规律,合理规避风险,减少自身损失。标的物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准确理解,合理接受。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标的物的信息,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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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划分分包合同种类
[律师回复] 一、一般分包
分包合同种类中的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分包与总包有直接的合同约束,具有相应的责任连带关系,而业主则不牵扯其中,现在很多业主运用手持式视频通信对各个分包进行协调管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使远程管理更为直观高效。分包对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务更为专业,总包主要的任务是针对项目对各方进行协调管理。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指定分包
FIDIC合同中,指定分包是一项重要的发包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内房地产工程中也很常见,但国家建筑法体系内仍然主张业主指定分包商是不被允许的。
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的合同。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三、分别承包
分包合同种类中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四、联合承包
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分包合同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而实施的。划分分包合同种类有利于明确各单位的分工和责任。分包合同的效力与一般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一样的。但是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的时候还要保证双方之间的意思真实明确。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可以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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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物资分类是如何划分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包括按照《公司法》、共同经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等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私营经济,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私有企业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民营企业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除国有独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股份有限公司,则是非公有制经济。因此,合作社经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外资经济三部分,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国有独资,均属民营企业民营不等于私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而私有经济、共负盈亏,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主要有,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对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合伙企业法》。另外:“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会所有制经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在民营经济中。”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社团所有制经济。在《公司法》中,例如乡镇企业,认为是同一概念,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国有控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从法律上说。民营或民营经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有控股外,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即具有性质的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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