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休金补发有哪些规定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1)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余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2)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和280元。
(3)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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