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间接证据要具有真实性
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运用的证据必须是符合客观事实并且是能够检验待证事实,即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经过判定且通过了审查,对案件的真假性能够进行明晰的界定。换句话说,不符合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是被排除在判定结果的依据之外的。因为这种间接证据不符合提供案件事实的条件。因此,如果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不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则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被证明,也不能因此做出最终的结论。
2、间接证据要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能产生矛盾
这里的一致性既包括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存在一致性,又包括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一致性。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相互协调一致指的是对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必须方向性的一致,即若直接证据所起的作用是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那么所采纳的间接证据也必须方向性一致地用来证明案件成立。间接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指的是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方向必须统一一致,所形成的结果也必须是单一一致的,如若证据链条之间指向性不一致,那么就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3、间接证据要具有连续性
连续性规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从表面来看,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审查、判断以及确定的一系列程序都必须连续而且不间断的进行。如若这一过程中一旦出现断档,将会影响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深层次来看,证据的证明形式必须以体系的形式出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将单一的间接证据进行完美的组合,方可最大限度的发挥证据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往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来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遵守以上介绍的主要的民事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实务中,同时也需要遵守诸如客观性、充分性、排他性等相关规则。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领域的专业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宿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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