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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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

第一类: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汇入的

一、投标人准备相关材料。

①原缴交保证金转账单复印件

②公司收到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并加盖公司印章。若是中标人,需加附项目合同复印件。

二、投标人将上述材料送至招投标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进行核查登记。

三、办公室人员将核准通过的票据及转账单送中心主任签名,中心主任签名完毕后返还给办公室人员。

四、办公室人员将办完的相关材料返还给投标人。

五、投标人将上述材料送学院财务处办理转账。

第二类: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存入的(缴款人必须以投标公司名称存款):

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将现金存款单的原件一同送至招投标中心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投标人凭现金存款单原件到我院财务处换取存入票据。

二、投标人准备相关材料。

①现金存款单复印件

②公司收到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并加盖公司印章)

③若是中标人,需加附项目合同复印件。

④投标保证金退还帐号及开户行及户名确认函(加盖公司印章,转入公司户名必须与存款时的户名相一致。)

三、投标人将上述材料送至招投标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进行核查登记。

四、办公室人员将核准通过的票据及转账单送中心主任签名,中心主任签名完毕后返还给办公室人员。

五、办公室人员将办完的相关材料返还给投标人。

六、投标人将上述材料送学院财务处办理转账。

由此可知,法律对于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及期间等情况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并且严格规定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流程,因此投标单位如果遇到违法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捍卫自己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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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没有提交关于他们产品的质检报告或者他们提交的质检报告中关于他们产品的参数与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参数要求不符合,或者招标人员已经明确了需要提交质检报告但是投标人没有提交质检报告的也是直接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
(三)、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投标人对于招标人所提出的工程拿出来的授权书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或者他所提供的产品于他拿出来的授权书上写的是不一样的。
(四)、投标人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没有按照招标人的通知准备审查资料或者所带的资料不完整的,导致不能通过招标人对资料的审查。
(五)、投标人在进行签署投标文件的时候没有按照要求来进行签署,没有法律效力。
(六)、投标人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实际上没有满足招标文件上提出的条件或者存在很大的误差。
(七)、如果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是投标人却没有按照要求来提供相应的样品。
(八)、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没有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或者法律相关规定来提交相对应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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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一家店买了东西,价格贵的没天理,我想投诉,想问下投诉价格欺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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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是可以报警的,但是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民警调解处理。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
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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