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警察违法办案?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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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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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处分: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2、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罚没、扣押财物的处分:对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被罚没、扣押的财物遗失或者损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处罚警察违法办案?

警察办案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屈打成招。屈打成招属于暴力取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人身权利。警察若是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形,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国家的制裁。那么如何处罚警察违法办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处罚警察违法办案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处分

这里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它的证人、被侵害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对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处分

1、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2、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

为了严肃行政执法,严格罚没财物的管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行政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重申了这一制度。这一规定,对于纠正、约束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追求经济利益滥罚款、利用罚款搞创收或从罚款中获取个人好处等不正之风,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坚决执行。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罚没、扣押财物的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与违反治安案件有关的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故意损毁。对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被罚没、扣押的财物遗失或者损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处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对于这些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因办案时间的拖延而影响和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被害人的财物,应当在登记并固定证据后立即退还。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处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暂缓执行的保证金后,遵守有关规定,不逃避处罚,在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交纳人。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现代社会对警察办案执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社会和谐发展,有关部门绝不会容忍警察违法办案,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着急,您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条令,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或者直接向检察院举报,涉事警察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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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违法办案可以起诉警察吗?
起诉警察违法办案,不能直接起诉警察,警察的执法行为是执行职务,所以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当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警察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警察违法办案,不可以起诉警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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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当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警察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警察违法办案,不可以起诉警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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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违法违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的,依照《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警察违法违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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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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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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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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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警察的处罚因情况而异,包括行政和刑事处罚。若袭击交警未达刑事标准,通常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200元至500元。若构成妨碍公务罪,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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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的,依照《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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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警察怎么处罚
袭击警察的处罚因情况而异,包括行政和刑事处罚。若袭击交警未达刑事标准,通常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200元至500元。若构成妨碍公务罪,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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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怎样查违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被拍到之后的3到7个工作日内可以在网上查询到。 考虑到周六日执法机关可能不会更新网站,在违章之后的10天内一般可以查到。 想更加确定的话,那就在15天后查询,此时如果真有违章的话都会传输到网上了。 电子眼: “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开始逐步推广使用,电子眼是通过对车辆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越线行驶、违例停靠等违章行为,实现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图文信息,并根据违章信息进行事后处理。 工作原理: 电子眼采用感应线来感应路面上的汽车传来的压力,通过传感器将信号采集到处理器,送寄存器暂存(该数据在一个红灯周期内有效)。 在同一个时间间隔内(红灯周期内),如果同时产生两个脉冲信号,即视为“有效”,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当时红灯,你的头轮子过线了,而后轮子没出线,则只产生了一个脉冲,在没有连续的两个脉冲时,不拍照。 有些情况是:有的人开车前轮越过线了,怕被拍到,于是又倒一下车,回到线内,结果还是被照了,什么原因?就是因为一前一后的,产生了“一对”脉冲信号(这一对脉冲是在同一个红灯周期内产生的)。 黄灯亮时,拍照系统延时2s后启动;红灯亮时,系统已经启动;绿灯将要亮时,提前2s关闭系统,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拍。所以很多出租车司机都知道,差不多就可以走了,一样没事就这个道理。但是建议不这样做,因为时机比较难把握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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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殴打犯人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警察殴打犯人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犯人是违法的,如果其殴打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案情处于侦查、审查、审判阶段),则其行为涉嫌罪且有因殴打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如果其殴打的是判过刑在或关押的犯人,则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故意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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