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特定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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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如下: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劳动争议仲裁特定性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如下: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如下:

1、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此项原则的含义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需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员应当回避。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由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6、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只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且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

如上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特定性是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仲裁主体就是参与仲裁的的人,双方的当事人和仲裁部门都是仲裁主体。仲裁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员工申请仲裁的仲裁对象就是用人单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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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特定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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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仲裁特征是啥
1、仲裁必须是基于当事人各方的一致选择。2、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机构。3、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诉讼,但也不像协商、调解那样无规定的程序可循。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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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东台市律师铜山区律师南溪区律师溧阳市律师萧县律师资中县律师顺庆区律师新沂市律师当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纠纷并且无法解决时,不少当事人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呢劳动仲裁的效力又有多大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吧。
一、劳动仲裁的性质
1、性质内容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条件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二、劳动仲裁性质的优越性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
1、快捷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劳动争议需要快速处理,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性质的特征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1、申请程序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机构设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3、裁决效力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通过上文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的描述,相信大家对于劳动仲裁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生活中,当您和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无法解决时,您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才能提讼。换句话说,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仲裁前置。另外,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当企业拒绝执行裁决结果时,您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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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做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5、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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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特点自身特点是什么?
第一,及时。根据劳动争议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效和办案时效。第二,程序简单。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上比较简单。第三,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程序不同于调解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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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么区别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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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法的保护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的相应保护新规定: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决。之所以规定先行裁决的程序,是考虑到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实际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还故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后向人民提讼,在一审之后又提起上诉,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个别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作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之所以要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也往往是迫于无奈,被用人单位逼到不得不如此的地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也将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人民的支付令是人民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都是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几个方面的费用得不到保证,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发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实际上说明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认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不履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时,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为劳动者保护权益多提供了一条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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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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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的保护性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的相应保护新规定: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决。之所以规定先行裁决的程序,是考虑到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实际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还故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后向人民提讼,在一审之后又提起上诉,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个别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作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之所以要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也往往是迫于无奈,被用人单位逼到不得不如此的地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也将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人民的支付令是人民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都是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几个方面的费用得不到保证,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发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实际上说明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认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不履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时,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为劳动者保护权益多提供了一条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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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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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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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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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文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律师回复]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法专家A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的规定。 (一)仲裁庭制众所周知,受理案件后,并不是由整个来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由审判员组成审判庭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同样,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裁决,而是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庭制。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二)仲裁庭的组成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原因是: (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 (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 (3)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容易产生“相面取人”的现象,造成仲裁员接案数量不均,而且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会与工资报酬或者服务质量挂钩,这将不利于对仲裁员的管理,也不利于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因此,最后本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由仲裁规则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2.独任庭制合议庭制虽然有利于集思广益,但有时也可能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为提高仲裁活动的效率,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发挥仲裁便捷及时解决争议的优势,本条同时规定对一些简单案件也可以采用另一种组织形式,即独任庭制。独任庭制,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可以看出,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宜行地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六条对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即可能做到仲裁的公正合理,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简单劳动争议及其适用的较为简易的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第10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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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是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是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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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
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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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程序 分为以下四个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仲裁前准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 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4.开庭与裁决。 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 最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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