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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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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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有: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行政案件时,会遇到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那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那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怎样的,下面大家可以跟律图一起来了解。

一、一般的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二、特殊的情况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关于公告期间是否计入行政办案期限这问题,上面的文字给予了解答。综上所述,公告的时间是比较长的,必须要达到60日以上,这个时间是不计入行政办案期限的。以上就是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黑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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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定应当就是依照行政诉讼制度制定的。因为毕竟行政复议不是最终的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就会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所以在复议工作中,往往是参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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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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