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期限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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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鉴定期限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一、关于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关于鉴定期限是否计入办案期限这个问题已经由律图网站的律师为大家做了详细解答,鉴定期限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出了险情之后,一定要及时对伤情进行鉴定为办案提供相关依据,加快办案进程,促进案件的顺利破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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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期限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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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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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
[律师回复] 被告人被羁押的,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由最高人民决定。最高人民受理上诉。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1、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4,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鉴定的期间,需要延长期限的;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变卖被查封、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二,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资产清理的期间、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3;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
5、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扣押财产的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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