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处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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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选择权。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处理办法

临近过年了,对于交通规则的遵守,大家更应该要注意。开车时的一个电话,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导致一场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有效吗?协调不成功后又该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选择权。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机构,在主持调解民事赔偿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现实中,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均会申请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协调。但因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类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故而认识不一。如行政调解说,

1、该说认为调解中加入了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因素,故带有行政调解的性质。该说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警部门必须进行调解的必然行政行为为依据。又如民事协议说,

2、该说认为交通事故不仅侵犯受害方的人身权,而且侵犯了身份权。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协议。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侵权方与受害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一种合意,实质上仍属于财产关系的范畴。特定身份关系只是合意主体身份的特定,调解协议并不在于对身份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笔者认为,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交通事故侵权方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各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的书面协议。

从调解的主体上看,参与调解的受害方与侵权方或其他当事人均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协议。从调解的程序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调解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必须手段,不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交警部门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充分了解和专业认知,凭借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类似于法官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无权就损害赔偿的实际问题代替当事人作出任何决定。在调解过程中,从程序的启动到达成协议的每一个环节,交警部门完全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

从调解的生效要件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调解书经事故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再有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必须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的规定。

3、只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签订具有权利义务给付内容的合同,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能认定合同成立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所以,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既然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认定为民事合同,就应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应为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解协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无上述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该调解协议应合法有效。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的若干情形

民事诉讼因当事人起诉而产生,法院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诉求来审理案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处理程序中,{4}无论当事人诉求是什么,起诉对象是谁,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项目及数额即可。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存在,就为法官按一般处理程序审理此类案件设置了一个障碍。有观点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存在并非障碍,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而且一般交警部门制作的调解书最后两行大都有这样的格式表述。但笔者认为,该处提起民事诉讼,其表述含义只是赋予当事人的诉权,给予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协议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途径,并不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推翻所有调解内容的权利,{5}人民法院是否能进行全面审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民法院必须先审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1、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该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受害方则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同时以侵权之诉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人民法院按一般处理程序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合并审理即可。不少保险公司认为,撤销调解协议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属于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审理不当。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的规定参与诉讼,且此类案件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彼此具有牵连关系,同时亦能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及增加诉累,故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若受害方未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消灭,该调解协议应按有效方式处理。

2、调解协议可变更。可变更未达成合意,处理方式同上述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可变更重新达成合意,因重新达成协议,应依法确认协议的效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1、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有极少数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参与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这使得案件调解中出现了侵权方、受害方及保险公司三方。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受害方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情形。

(1)侵权方履行完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由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无论受害方的诉求为何,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侵权方履行主要义务后,仅有部分义务未履行,导致受害方起诉的。按照当事人诉求分两种情形,一是受害方以合同之诉起诉,要求侵权方继续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确认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效力,侵权方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二是受害方要求解除调解协议,要求按侵权之诉审理的。因侵权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该调解协议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人民法院同样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侵权方应按调解协议约定承担给付义务。

(3)侵权方未履行主要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受害方起诉的。受害方起诉时均会请求解除调解协议,并要求对整个案件按侵权之诉重新审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故在此情形下,因调解协议的法定解除情形出现,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调解协议,同时以侵权之诉按照一般处理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2、保险公司不参与调解。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不会配合参与到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大多数案件只是侵权方与受害方之间达成合意。在侵权方与受害方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受害方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情形。

(1)受害方仅起诉侵权方,不起诉保险公司。此种情形下,受害方要么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要么请求解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只需先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再作处理即可。

(2)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方和保险公司。

①侵权方履行完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此种情形下,受害方的诉求均是要求侵权方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法意义上,该条还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方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对受害方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按照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我国所有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本身的特征

在路上行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行驶安全,如果不可避免的发生了,那我们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在交警的协助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而且此间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协议不能达成,受害方也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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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或直接。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裁判的依据。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4、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从民法理论来看,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产生一种侵权之债,双方当事人形成某种赔偿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被侵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侵害人则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但这种赔偿责任是不确定的,当事人往往在过错大小、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当事人形成的这种赔偿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完全处于自然人私权领域范畴,当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协商,来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之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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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只要原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情形,原协议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应予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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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涉及到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涉及到的司法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两个司法解释有谈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性的契约,它是解除人身关系的契约,它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经要约承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也同时生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所有问题的约定都有一个前提,即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婚姻关系解除了,才能依协议分配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上述的两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对夫妻双方是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但它可以是认定事实的一个参考,可以间接约束缔约人)。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所规定的离婚协议是指附条件的离婚协议,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签订离婚协议时,有的条款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处分财产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做了一些限定);有的条款需要经有权机构登记确认后才有法律效力(处分人身关系的),这是离婚协议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地方。此外,在离婚协议中,大多数条款是可以任意约定的(任意条款):如财产如何分,子女由谁抚养等,但有些条款是具有强制内容的(强制条款或间接强制条款):必须明确离婚,必须明确一方或双方抚养子女或等,这些是不以缔约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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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涉及到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涉及到的司法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两个司法解释有谈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性的契约,它是解除人身关系的契约,它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经要约承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也同时生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所有问题的约定都有一个前提,即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婚姻关系解除了,才能依协议分配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上述的两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对夫妻双方是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但它可以是认定事实的一个参考,可以间接约束缔约人)。而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所规定的离婚协议是指附条件的离婚协议,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签订离婚协议时,有的条款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处分财产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做了一些限定);有的条款需要经有权机构登记确认后才有法律效力(处分人身关系的),这是离婚协议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地方。此外,在离婚协议中,大多数条款是可以任意约定的(任意条款):如财产如何分,子女由谁抚养等,但有些条款是具有强制内容的(强制条款或间接强制条款):必须明确离婚,必须明确一方或双方抚养子女或等,这些是不以缔约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院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是否有法律效力,怎么写
[律师回复]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但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同时,由于夫妻和好不再要求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也无需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无执行内容,人民无需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调解是人民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 第二次,请求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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