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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案期限指什么?
1、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
2、《行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复杂、重大,收集证据难度大,或者办案人员对如何定性、处理有重大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一般的调查案件,决不能以“特殊原因”为借口,拖延办案时限、不讲效率。正因为需要防止这种以“特殊原因”为借口而拖延办案时限的现象,《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延长办案时限的备案制度。
二、鉴定计入办案期限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2、《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鉴定期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的,当遇到对被告人等进行精神病鉴定时,该期间是明确不被计入办案期限的。以上即为律图对“办案期限指什么?鉴定计入办案期限吗?”问题的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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