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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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五章共二十五条,包含了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及标准。该办法还明确了监督管理,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落实拆迁及青苗补偿工作。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牧、渔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单位确定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为防止抢种、抢建争议事件,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协助电力建设部门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公证工作,所需公证费由电力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 发电站(场)、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发生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路及利用旧线行改造的电力线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计算补偿:

(一)在已经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行安全运行限制高度的树种,要求无条件清拆或砍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且不予补偿,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杆、塔利用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占地不另行补偿;超出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杆、塔基础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三)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线行超出旧线路线行宽度范围,超出部分需要拆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电力建设与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气、通信、电视等公共性质的管线(道)发生互相妨碍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或者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永久占用(如杆塔基础)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标准,与所有人协商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4.68万元/亩;五类地区3.9万元/亩;六类地区3.51万元/亩;七类地区3.16万元/亩;

(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6万元/亩;五类地区3万元/亩;六类地区2.7万元/亩;七类地区2.43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86万元/亩;五类地区4.05万元/亩;六类地区3.65万元/亩;七类地区3.29万元/亩;

(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67万元/亩;五类地区1.37万元/亩;六类地区1.24万元/亩;七类地区1.08万元/亩;

(五)未利用地:四类地区1.44万元/亩;五类地区1.2万元/亩;六类地区1.08万元/亩;七类地区0.9733万元/亩;

(六)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实施征地、不办理土地证。除需支付用地补偿外,还需参照《印发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1〕5号)规定,支付留用地折算为货币的补偿费用给土地所属农村集体。

第十四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五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大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六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的:1800-2200元/亩;已开垦但未投种的:800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第十七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有收益:20-50元/株;

2、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按品种进行实地评估。

(七)葵树补偿费

1、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胸径10厘米以上:60-100元/株;

2、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60元/株。

第十八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500元/穴;

2、骨坛:35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10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围墙:8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水井:1300-2000元/口;

9、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

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4-8元/平方米;

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修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款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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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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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青苗多少钱一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一般不予补偿、果园,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可以移植的;不能移植的,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藕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2.房屋拆迁。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养殖场、蔬菜地;3.征用柴山、林地等土地;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2.征用鱼塘、养殖场和电力;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新旧程度,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广播,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竹园、水井,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标准如下,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面积、水塘、通讯设施等附着物:一;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给予合理补偿、滩地、人工鱼塘,不予补偿,按房屋结构,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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