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中易败诉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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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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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故意不签合同。2、只有口头约定。3、无法举证。4、无劳动关系主体资格。5、提供假信息。6、请人代劳。部分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劳动诉讼中易败诉的情形有哪些

即使当事人占着理,但实际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自己不懂法,而导致本身赢面很大的官司,最后以自己的败诉收场。在劳动诉讼中败诉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那究竟劳动诉讼中易败诉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故意不签合同

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图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事实上,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恶意和过错,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只有口头约定

有些劳动者通过口头协商等,与用人单位达成变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构成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例如由行政人员调整为销售人员,由固定工资调整为底薪加提成等,并实际履行数月,但之后无故要求调回原岗位或原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则可依法不予调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主张再变更的无效。劳动者若主张上述调整未经书面形式确认,要求撤销,法院一般不支持。

3、无法举证

很多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但由于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而大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无法举证证明单位安排加班,故面临败诉风险。

4、无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普通劳动者;

(2)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人员;

(3)学籍和档案管理关系均在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等特殊身份群体;

(4)设立成功前的公司。

存在上述情形时,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向对方提供劳动的人员败诉风险往往很高。因此,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5、提供假信息

由于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等原因,一些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影响用人单位作出判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6、请人代劳

部分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履行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都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面临败诉。另外,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怕的就是出现败诉的情况。就劳动争议来讲,在劳动诉讼中易败诉的情形主要就是上述的六种,当事人可以适当参考了解,诉讼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这些情况,不然对自身是很不利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驻马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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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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