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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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资格不同。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2、申请的形式条件不同3、申请的实质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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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由此可见,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区别是存在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程序上都有显著的区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需要查审其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债权人还能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债务人是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对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申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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