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违约金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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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保险合同违约金多少?

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不仅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当然也包括前述三种情形。

(一)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行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即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经历了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又有保险人义务规定的过程。以我们最为熟悉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例,保险条款中通常为当事人设定以下义务: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成立时一并缴清保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施救,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索赔时提供有效单证;引起与索赔有关的诉讼时,及时通知保险人。总结前述条款义务,以通知义务为主,保险人的要求并不是很“霸王”,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及时核赔义务;对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我们可以将上述条款规定概括为明确说明义务、及时理赔义务和保密义务。这是保险人的自我约束条款,比对投保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实践中,保险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这些规定,从而造成违约。

(二)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而合同法或《保险法》不会过多地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一些义务。这些义务无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都自动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这些义务就是违反法定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结合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有关当事人的义务通常规定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合同变更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协助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危险程度通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赔偿请求权放弃禁止义务;代位权行使的协助义务;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义务;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义务;及时给付保险金义务;退还保险费义务。

(三)其他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保险法》中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但合同法总则部分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作为违约行为的附随义务,既不同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不同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应当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对比分析保险合同约定义务和保险法定义务,我们不难发现,现实约定义务无非是法定义务的契约化。这为法院在保险审判增加了难度。现实保险审判中,出现对被保险人不利情形时,法院通常会认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凡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都会被认定为属于《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的情形,一律认定无效。在这种逻辑下,我们的法官往往置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义务于不顾,法定义务也无效了。因此,对于这种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重合的情形下,合同约定是否有效,法官应当慎重作出认定。

二、保险合同违约金多少?

(一)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二)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混合违约金。

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也称混合违约金。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违约金多少这个问题取决于签署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另外保险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既是保障了守约方的权利,也是为了约束违约方的行为,以体现交易的公平。关于此方面的知识,更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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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依其性质,属于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况且,违约的发生,也必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所以,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时,违约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另外,违约金条款也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时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相违背。
(二)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违约的形态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究竟为哪种违约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得依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而定,如只笼统约定违约时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应该认为包括所有的违约形态,但守约一方可以举证排除。
(三)违约人具有过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分。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客观上的违约行为是违约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对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普通法系则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过去,我国的法律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违约金的支付必须有债务人的过错存在。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过错为前提,但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仍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因而应当以过错为条件。如果违约人极尽谨慎及勤勉义务,仍对其进行处罚,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强人所难之嫌。
2、与英美合同法的非道德化相对,大陆法系的违约救济理论体现了强烈的主观道德取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不仅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成立,而且决定着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行为的可受责难性,才使得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础,而过错正是可受责难性的原因所在。另外,以过错为原则也可以避免王利明教授批判的惩罚性违约金让违约人承担不可预见风险的弊端。以过错为条件,自然就没有不可预见之说,使惩罚性违约金体现更多的公平。
(四)关于损失
请求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要有损害的存在?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无关,自然也就不需要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什么是预期违约,对方预期违约后风险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的特征:
1、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二、对方预期违约后风险由谁承担预期违约发生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风险由谁承担应分别情况来对待:一是在一方毁弃合同,另一方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场合,毁弃合同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风险由毁约人承担,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因为对方已采取行动,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对其预期违约的接受,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对合同责任已经没有影响,更不应使提前毁约的一方享受免责的好处。毁约之前发生的不可抗力,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自然应该成为免责的事由。事实上,在毁约之前发生不可抗力,该方当事人根本无需毁约就有权免责和解除合同。二是在一方毁弃合同,另一方没有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等待对方履行的场合,即该另一方中途又想提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依据英美法预期违约规则,不仅丧失了就该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而且在此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风险也由该方承担,对方将因此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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