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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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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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密协议的违约金由双方约定,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规定的赔偿,以造成的实际损计算,并可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法律没有规定限额,应当双方协商。
保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的违约金过高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的违约金数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况时有发生。

保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199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 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 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带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违约金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机构计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通过上述对保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更好的了解到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遵守每个行业的行规,所以在签订保密协议后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里面的知识,使企业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使每位员工都能够遵守每一个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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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约定违约金的相关内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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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老家的妹妹前段时间刚刚换了工作是做软件开发的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想知道在公司里面,公司合同保密条款违约金多少,违约金条款相关规定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一、保密协议违约金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我国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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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相关问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关于违约金的相关问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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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保密合同违约金条款相关规定是什么,有人知道吗,告诉我谢谢,
[律师回复] 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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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保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有人知道吗,告诉我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保密协议是交了钱的,我想问问保密协议可约定违约金吗,我国有哪些法条适用于这类情形,
[律师回复] 这要看具体情况,严格从《劳动合同法》解读,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竞业限制才能约定违约金,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可以约定违约金,而对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未明文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其立法本意应该是排除性规定,而且该规定在在性质上应属于禁止性规定条款,逻辑上应该是一个强调性条款,是在禁止除二十二条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前提下的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条款前提下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两种情形外,其他一律不得设定违约金,也即禁止保密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约定违约金。
有一个同学在单位里签了保密协议,因为之前一些矛盾,他离职了,问一下,哪些商业秘密,他还要保密吗,保密协议 违约条款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商业秘密(一般为技术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
  
2. 现实的优势,也就是使用商业秘密在给权利人带来的优势或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将来的优势,即权利人对将利益合理预期。在因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宜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况下,将来优势损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但有时用人单位的损失额与侵权人的获利额都不能确认,在实践中,法院将会根据侵害的商业秘密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确定赔偿额。
  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保密协议 违约条款的解答,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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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的相关规定
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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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金的相关问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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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约定保密条款,约定保密条款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约定保密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3、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4、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二、约定保密条款应当注意什么
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法律所允许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和社会有益,不得为垄断和阻碍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要求劳动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业秘密的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2、商业秘密的时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业秘密,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出现一定的情况,商业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规定保密的起止时间。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必须可操作,以便于监督和检查,只有这样的约定才有实际意义。保密条款不能泛泛而谈,应该明确保密范围、如何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承担的责任等。
4、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的,劳动者有义务为其保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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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个公司里面的报名人员,但是又不知道这个违约金要多少,保密协议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多少算合理 ,国家保密协议违约金多少的,保密协议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
“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风险应对:以往用人单位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流动的做法已经行不通,除了以上两种法定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以。
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满足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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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用工合同其实也就是指劳动合同,因而关于用工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对应的自然就应当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这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当中。第22条第2款,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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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企业如何约定保密条款,约定保密条款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企业如何约定保密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2、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3、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4、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二、约定保密条款要注意什么
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保守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法律所允许保密的,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保守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和社会有益,不得为垄断和阻碍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要求劳动者保守秘密,也不能把不是商业秘密的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2、商业秘密的时效性。任何秘密都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永久的商业秘密,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出现一定的情况,商业秘密就失去保密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规定保密的起止时间。
3、保守秘密的可操作性。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事项必须可操作,以便于监督和检查,只有这样的约定才有实际意义。保密条款不能泛泛而谈,应该明确保密范围、如何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承担的责任等。
4、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的,劳动者有义务为其保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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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刚刚找到一份新工作,老板跟我说让我签保密协议,咨询下保密协议违约责任条款 (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能够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信息是处于保密状态的,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经过整理、分析后获得的信息,则具备保密性。这是因为,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搜集整理信息并形成自己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是要付出一定劳动的,公众无法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是无用的信息,则不具备实用性。如权利人认为某个玩具是其幸运物而每次参加谈判必须携带并且严格保密并认为这是商业秘密,则是不成立的。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对秘密信息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公司员工甚至拜访公司的客户也能够便利的获得这些信息,则这些信息不具有保密性。
从上述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信息都能够成为商业秘密,如果公司在保密协议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约定缺少任何一项,则自然是不成立的,比如,将公知的技术或信息作为技术秘密来约定;或者将不具实用性的技术或信息约定为商业秘密;或者对秘密信息并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等等。
当然,以不符合条件的信息订立保密协议约束劳动者也是无效的。
保密协议可否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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