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法律问题“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指,房屋在产权人卖给他人后,原有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该房屋居住的承租人,有权依原约定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直至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体现了租赁合同的一个特点,即租赁权的物权化特点。所谓物权化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是该租赁物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租赁合同中有一个基本的制度叫“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涉及到房屋出质抵押行为
买卖不破租赁并不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应包括租赁物抵押、赠与以及遗赠、互易甚至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情况,上述情况都会涉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问题。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第一,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第二,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第三,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第四,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本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里所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如果出租人没有将所有权变动的事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于受让人。
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银行要求签字实际上内容可能包括承租人放弃对该质押房屋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该权利属于承租人的法定权利。需要当事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才能在银行实现债权的过程中不受承租人的干涉,因此是否签字属于承租人的个人选择,签或者不签都是承租人的权利。
特别注意在签字过程中,注意合同内容,不要将自己的物品作为抵押物写入合同之中。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房东抵押贷款帮他签共同抵押担保合同这一问题的答案。其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买卖不破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两个问题。当然关于具体共同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才决定了具体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帮签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有更细节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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