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罪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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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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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行使审判权的地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为了严肃法庭纪律,打击恶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罪也就应运而生。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罪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律图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特体

1、罪体

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2、罪责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2、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有关现行法律的规定,干扰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2、从犯罪地点看,本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既也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世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

4、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

(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

(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

(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

(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

(1)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三、最新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 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9.26 法复〔1994〕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 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罪的具体介绍了。通过阅读以上材料,我们发现国家加大了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惩戒力度。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司法的尊严,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判的效率,有利于法官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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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扰乱法庭秩序,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什么,扰乱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庭秩序罪来论处。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扰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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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庭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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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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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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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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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庭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 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 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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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
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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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扰乱法庭秩序需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扰乱法庭秩序需要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1、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庭秩序罪。严重扰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
(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泄愤、侮辱等;
(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
(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
(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不应认定为扰庭秩序罪情形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庭秩序罪来论处。
3、“不听法庭制止”的表述有立法歧视之嫌。我们应该认识到,近年来之所以出现律师“闹庭”行为,与法官庭审中的程序违法、不当言辞、专业素养欠缺也有关,法官当庭训斥、讥讽律师,特别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的做法屡有发生。应当从法官和律师双方入手,对于其庭上行为提出同样的严格要求,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所在。如果将其修改为“不听法庭或被侵害人制止”,就能做到平等对待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了。
4、“其他扰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取消或进行司法解释。这项规定对行为方式没有限制,只在程度上进行了限制。而扰庭秩序的行为范围非常宽泛,甚至交头接耳、鼓掌、拍照、录音都可以算是违反法庭秩序。而且在扰庭秩序罪方面,和检察院不仅都是当事人,也都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们完全可以靠这个规定对律师的辩护权做出某种限制,可以使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行为入罪,甚至可以使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入罪。所以说这个范围太广泛,很危险。
扰乱法庭秩序罪,要不要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法庭是人民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旦丹测柑爻纺诧尸超建人民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条文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逃避商检罪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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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社区矫正进行了修改吗?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修改。其次,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提出了社区矫正这个概念,通常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险性不大,同时又具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最后往往就会适用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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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行为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庭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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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强奸罪的刑法修正案九有哪些变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犯罪行为属于严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会受到刑法的严惩。我国刑法对于罪也有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刑法修正案
(九)。那么关于罪刑法修正案九都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法律资料给大家介绍下。
一、刑法修正案
(九)对罪做了哪些修改刑法修正案
(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同样是性犯罪的罪却未有改动,罪刑法修正案九仍然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罪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一)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二)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综上所述,关于罪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做出修改,只是将侮辱妇女罪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一切自然人,也就是说受到侵害的男性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进行。我国对于罪的处罚一直保持高压状态,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妇女同志的合法利益。
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院法庭秩序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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