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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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想要解除合同。但是,房屋租赁合同不是随便就能解除的,法律中规定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那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

我们先来看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合同解除问题的: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又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

所谓约定条件,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情形,只要发生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所谓法定条件,就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房屋租赁合同才能解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比如房屋因地震倒塌的、租房者在合同到期前拒绝支付房租的等,在这些情况下,无过错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后,并不代表房屋租赁合同自己就解除了,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让我们再看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说简单点,就是发生合同解除情形后,当事人只要向对方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就可以了。但是,实际上,租赁合同当事人肯定对解除合同会意见不一致,这就导致了争议。所以,最后房屋租赁合同能不能解除,最后都要通过起诉或者仲裁才能解决。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对于租赁合同当事人来说,最好能在房屋租赁合同里把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清楚。这样就算打官司,法院一般也会按照合同来处理。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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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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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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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二、合同解除哪些条款有效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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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又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第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第三、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第四、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第五、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中,将房屋租给他人占有、使用并收取租金的房屋所有权人称为出租人;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并交付租金的人称为承租人。
由此可以看到,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因而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中的规定也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也应看到房屋租赁合同毕竟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因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意义。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如何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一定原因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

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

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合解字第____号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号________号,现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产房,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方放弃购买,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有以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3、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4、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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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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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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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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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二、合同解除哪些条款有效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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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该如何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该如何生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一定原因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

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

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合解字第____号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号________号,现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产房,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方放弃购买,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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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情况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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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条款中,房屋租赁押金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租赁押金条款有效吗? 一般有法律效力。 租房押金合同怎么写: 为了预防因押金引起的纠纷,租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最好加入押金条款,具体如下: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写清楚注意事项。客户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尚未交付的相关费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参考以下几种状况,包括租期长短、房屋装修程度、家具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目前市场上常规是按“付三押一”标准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同时支付一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关于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关键是一旦协商成功就应以书面形式写下来。承租人还必须在合同上写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违约责任,可以银行划帐方式直接划入房东名下,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押金什么时候退还: (一)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二)签订租房合同前约定退还条件和日期 最好把房间里有的东西和新旧情况写清楚,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注意有没有漏水,东西有没有损坏的情况。 (三)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押金必须退还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时退还押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五)如果没有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失应于合同解除时退还 如没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方式有三种:
1、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2、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审理;
3、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由审理。
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3、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4、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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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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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朋友想解除房租租赁合同,但是有不知道怎么做是合法合理的,请问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你所提问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问题回答如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三)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安全条款有哪些,房屋租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条款应该怎么写 安全条款: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监督检查。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管理服务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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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3、违约情况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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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租金收条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收条模板今收到____向____所借用于________________(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大写)__________元。所欠款项已全部还清。尚欠¥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未还,约于__年_月_日前还清。____(收款人签名盖章)____(收款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__年_月_日见证人:____书写地点:____
二、收条的写法
(一)要点清收到的东西的种类、数量,绝对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这是写好收条要做的第一项工作。
(二)要熟悉收条的写作格式。一个完整的收条,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组成。
1、标题。写在正上方,字要大
一,写法有两种:
(1)只写“收条”二字;
(2)写“今收到”三个字
2、正文。写法有两种:
(1)如果标题写成“收条”正文写在标题下面一行。空两格。
(2)如果标题写成“今收到”三个字,正文写在标题下,顶格写.
3、署名。写在正文下靠右边一点.要是发送的人或单位同你很熟悉,只署上自己的姓名就行了,假如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同发送东西的个人或单位生疏,要在姓名的前面写上单位名称,以便找查找。如果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很多,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亦应既写单位名称又写个人娃名。必要时盖章或按指印.
4、日期.写在署名的下面,独占一行,写年月日.
三、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进行备案吗
1、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2、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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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租金收条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收条模板今收到____向____所借用于________________(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大写)__________元。所欠款项已全部还清。尚欠¥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未还,约于__年_月_日前还清。____(收款人签名盖章)____(收款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__年_月_日见证人:____书写地点:____
二、收条的写法
(一)要点清收到的东西的种类、数量,绝对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这是写好收条要做的第一项工作。
(二)要熟悉收条的写作格式。一个完整的收条,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组成。
1、标题。写在正上方,字要大
一,写法有两种:
(1)只写“收条”二字;
(2)写“今收到”三个字
2、正文。写法有两种:
(1)如果标题写成“收条”正文写在标题下面一行。空两格。
(2)如果标题写成“今收到”三个字,正文写在标题下,顶格写.
3、署名。写在正文下靠右边一点.要是发送的人或单位同你很熟悉,只署上自己的姓名就行了,假如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同发送东西的个人或单位生疏,要在姓名的前面写上单位名称,以便找查找。如果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很多,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亦应既写单位名称又写个人娃名。必要时盖章或按指印.
4、日期.写在署名的下面,独占一行,写年月日.
三、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进行备案吗
1、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2、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租赁房屋合同怎么签,租赁房租赁合同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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