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

最新修订 | 2024-07-29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45人
专家导读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

一、听证会公告一般提前多久发出?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会结束后应该怎么办?

听证会期间,听证主持人要牢记自己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并把握好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气氛。质证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实与依据上,对跑题性发言及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均应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听证。

听证会快结束时,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该在组织听证前,选择一位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当主持人,由其主持听证会。并且,要在听证会召开之日七天前以听证会公告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时间、地点等信息。对于没有发出公告的听证会,其做出的结论是无效的。同时,在听证会结束后,应该制作听证会报告书,给行政机关最终决策提供参考。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
一键咨询
  • 168****34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1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5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4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4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7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20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8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5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1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0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1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0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听证提前几天通知?
行政听证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具体情况下对于行政听证的具体事项,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行政处罚事项来进行处理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是无法进行听证处理的。
10w+浏览
行政类
被告应该多久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应该什么时候提出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强拆当前,不可不听的忠告?
一、切不可误以为不签协议不领补偿款就不会被强拆。强拆绝不都是违法的,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违建就是合法的。二,不要“拖”而不“动”。单纯靠拖是不行的,一定要配合着拖而有所行动。​三、对于特殊情况,要有特殊的应对思路、方式,不要“一根筋”。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犯“本本主义”的错误,机械的对着法条维权,而要向征收方学习,增加一些应对政策手段的灵活性。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被告应当多久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4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把我的老板告上了法庭,由于他把我们的工作哪去用去其他地方了,我想问问行政复议听证应该提前几天告知?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向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提问;
(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上就是对行政复议听证应该提前几天告知 的相关法律规定解答,看了上面你将没有疑惑,希望帮助到你,谢谢。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听证怎样提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听证怎样提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我表哥受到了工商局严厉的处罚,然后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现在要举行听证会了,谁可以告诉我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吗?谢谢。
[律师回复]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处罚听证如何提出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听证如何提出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到期提前告知书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对于公司不续签的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是提前一个月进行告知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那么会有一定的相关赔偿,今天我们就一起讲述一下合同到期提前告知书是否需要提前告知?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提前告知对方的。相信我们看下面的文章。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做职业病鉴定听力时,本人医院检查听力严重不好,有伤残,但单位在提供环境检测报告时,比方说单位提供的
[律师回复] 劳动者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只有认定为工伤以后,才能做伤残等级的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4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听证会公告要提前多久发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