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要考虑什么事情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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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两人之间的感情是真的已经破裂还是在赌气。2、婚姻矛盾在协商调解下仍难以消除还是越来越糟。3、双方在解决婚姻危机时是否考虑尊严够理智。4、夫妻离婚是否想到孩子的感受和伤害问题。5、婚姻出现裂痕双方是否采取过积极挽救措施6、是否有以为婚外情可以冲淡自己婚姻的伤痛的想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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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夫妻想要离婚,但多数都是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而冲动的想要离婚。因此,就要求夫妻在离婚前要考虑清楚。具体说来,夫妻离婚前要考虑什么事情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1、两人之间的感情是真的已经破裂还是在赌气。

两人闹到离婚的地步就没必要再去追究导致婚姻破裂是谁的责任了,很多时候离婚夫妇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只是夫妻生活过得平淡了,或是审美有些疲劳了,甚至是感到夫妻之间不再有激情了,于是,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就懒惰了,夫妻之间开始拌嘴吵架,开始相互抱怨埋怨,在不理智的情况下把离婚当成吵架语言脱口而出。其实,这种冲动型的离婚占了绝大多数,离婚以后又后悔的也占绝大多数。因此,如果离婚之前不能冷静理智的,离婚后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到底是谁导致了离婚破裂的责任。要知道,任何问题都不可能由一个人形成的,离婚问题的出现是双方都有责任的。

2、婚姻矛盾在协商调解下仍难以消除还是越来越糟。

如果你打内心感到不想离婚,但碍于自己的面子不肯主动服软的,你可以采取冷战让双方冷静下来,然后再找机会去慢慢修复婚姻的裂痕。尤其是女士,当婚姻出现红灯的时候,千万别找你的闺蜜或是亲朋好友进行哭诉,要知道这原本是你们夫妻之间的隐私,或是夫妻之间一时气恼的怄气,如果你让闺蜜或亲朋好友知道了会让男人感到更加没有面子,会让男人对你的态度越发强硬。同时,你在哭诉的过程中肯定不会检讨自己的不足,让你对夫妻关系的成见更加偏激。问题是那个听你哭诉的人会真正帮得到你?问题的解决还得靠你们双方的智慧。

3、双方在解决婚姻危机时是否考虑尊严够理智。

如果婚姻真的无法挽回请互相多留一些尊严,很多时候夫妻离婚只是一时地冲动,而一旦婚姻真地走到了尽头又总是怪罪是对方埋葬了彼此的婚姻,或是试图寻找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把婚姻问题用是与非来定性。其实,婚姻中是不存在是与非的,家庭只是一个讲情的地方而决不会是讲理的场所,这种用是与非定性的做法对解决问题起不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时反而会让问题更加激化。因此,一旦婚姻真的已经走进了死胡同,离婚双方应该停止战争,停止谩骂和吵架,给双方都留一些应有的尊严,毕竟,婚姻夫妻并不是敌人,只是让共同生活回归到分开生活而已。

4、夫妻离婚是否想到孩子的感受和伤害问题。

有哪对夫妻不吵架的?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两个人都很强势的,总有一方应该学会谦让,因此,当离婚问题摆上桌面的时候,能不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有时候,夫妻闹离婚之前应该多想想自己的孩子,在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想想对父母吵架跟父母离婚的看法,吵架只是让孩子感到心烦,而父母离婚就会给孩子带来伤害。尤其是离婚又双双再婚的父母,让自己的孩子面对两个爸爸和两个妈妈,这种复杂的关系会让孩子感到自己没有归宿,是没人要的孩子。

5、婚姻出现裂痕双方是否采取过积极挽救措施。

千万别效仿他人模式来解决自己的婚姻危机,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面对自己婚姻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危机来临之际,在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时,应该针对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每一个家庭危机产生的前因各有不同,情况也会各不相同,不可能会存在一模一样的夫妻矛盾,因此,千万不要去听信朋友们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在他们夫妻间或许有用,但对于解决你们夫妻之间的矛盾可能就不管用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有找到导致你们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并且针对这些诱因再深思熟虑,是追寻两人恋爱过程中的温馨记忆,还是共同回忆爱情中的美好岁月,是考虑修复感情还是彻底废弃这段婚姻?

6、是否有以为婚外情可以冲淡自己婚姻的伤痛的想法。

许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第三者插足或是婚外情暴露,再追问红杏出墙的一方,大多以婚后没有了感觉为借口,觉得婚后丈夫越来越不懂得温柔体贴,越来越不懂得说甜言蜜语,越来越感到老公对自己已经是审美疲劳。同样,老公也会感到婚后老婆越来越没有女人味,在家越来越强势让自己有越来越多的压迫感,而婚外的女人是既漂亮又温柔。于是,这时都会从婚外情中寻求心理平衡,从婚外情中寻找慰藉,当然,也会人试图从婚外性行为中寻找刺激,企图借此来冲淡自己痛苦婚姻的痛苦,结果,往往会是适得其反,加速了婚姻破裂的进程。

7、有过错方是否真心悔过并在谦让无过错一方。

如果是自己有错在先,在希望挽回婚姻的过程中,自然应该深挖思想根源,狠批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真道歉,争取能够得到宽大处理。千万别强词夺理自以为没错,这对解决问题绝对没有帮助。最有效的解决问题方法是认错态度一定要诚恳,表明态度一定要坚定,改正错误一定要有决心。特别是当对方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等到对方骂累了就马上递上一杯水,等对方骂累了的时候再进行解释或作无罪辩护。否则,只能是火上浇油。

8、合理分割家庭财产尽可能给孩子多留些资产。

等到挽救婚姻无望的时候,或是一方坚决不再给自己机会的态度下,你们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如何合理地分割婚后财产。不一定要为对方考虑,但必须要为孩子多考虑。尤其是不再考虑父母离婚对年幼孩子心理上造成伤害的前提下,分割的财产一定要考虑孩子的成长需要。有案例把婚后财产全部划归孩子名下,夫妻俩双双从家庭中“净身出户”,毕竟,成年人通过自己的奋斗还可以再度拥有财产,而离开父母宠爱的孩子还能得到什么?

9、期望成功解决婚姻危机者别总认为自己委屈。

许多离婚夫妻原本并不想离婚,就算是在吵架过程中脱口而出的“离婚”字眼大多属于吓唬对方而已,期望对方能被吓住。其实,吵架中用离婚来恐吓对方是最没有效果的事情,也无法排除自己委曲求全的郁闷心理。很多案例表明,婚姻磨合期最多的矛盾就是女人期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模式来改变男人,遭到男人的反弹或被男人数落一通以后,又会感到自己很委屈,不能善解人意。其实,面对婚姻期待的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能够主动改变自己,要知道人不可能改变环境时就应该主动适应环境,适者生存法则同样适用于婚姻。

10、婚姻出现裂痕别忽视冷战是危机的最大杀手。

夫妻吵架可以冷处理但绝对不能采取“冷暴力”。有的夫妻认为冷战或是分居可以让对方首先屈服,殊不知这样的方法被屡次证明是适得其反的,不但解决不了夫妻之间出现的问题,反而会让问题或矛盾更加地突出。要知道吵架可以把自己内心的不满发泄出来,双方在争吵中可以进行沟通与交流,而冷暴力则是把对方当成空气,并在稀薄的空气中一再绝望,从而不会认真思考婚姻中问题出现的原因,不再施以援手挽救危机中的婚姻,因而只能让婚姻的裂痕越来越明显。因此,这是不足取的。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对于当事人来讲都是属于人生中的大事,一定要考虑清楚,切记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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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警察在传唤时,可以给时间考虑吗?不考虑直接强取按地里用手铐是对的吗
[律师回复] 退伍军人工龄计量的法律法规参考资料如下: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量法规:
(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量持续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
2)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量,其入伍时间从县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准许入伍之日起计量(劳人险函8216号)。
(
3)复员、退伍军人,回乡村参加通常乡下生产后,又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之后的时间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在乡村参加乡下生产的时间不能计量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
4)任职人员(包括学徒工和集体所有制工人)参军、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参军前的工龄、军龄和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
(
5)被坐牢后炒鱿鱼军籍的复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再次参加工作时算起。坐牢后保留军籍的,可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劳人险函198633号)。
(
6)义务兵退伍后,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与军龄应计量持续工龄(国发78106号)。
(
7)临时工应征入伍,复员转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计量问题,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退198232号文件执行,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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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应考虑哪些事项?
1、两人之间的感情是真的已经破裂还是在赌气。2、婚姻矛盾在协商调解下仍难以消除还是越来越糟。3、双方在解决婚姻危机时是否考虑尊严够理智。4、夫妻离婚是否想到孩子的感受和伤害问题。5、婚姻出现裂痕双方是否采取过积极挽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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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的前妻已经离婚三了,现在前妻找到我说要跟我复婚,我正在考虑中,我们的孩子已经七岁了,我想咨询一下复婚要考虑什么问题?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回复]
1、解决问题型离婚,问题成功解决就复婚
为买房而“假离婚”占据最大比例,也有为上户口或出国等而“假离婚”。专家分析复婚数据的增长,部分原因是在继续消化房屋限购政策的后果。因此,中国式复婚上也反映了寻常夫妻的无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我们搜索到案号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677号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就载明了双方离婚原因:“想把该房屋卖掉,到宝山买房,因为政策不允许,所以原告提出”假离婚”,在民政局离婚是为了买房,复婚也是为了买房,就是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
2、麻烦规避型离婚,麻烦成功规避就复婚
在我们接待的咨询中,有不少是男女双方一同前来,手牵手十分恩爱,但面容是憔悴的,心情是担忧的。他们往往是男方在外经商,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担心波及家庭影响生活质量,因此选择在债务危机爆发之前离婚,将财产放在配偶名下,自己带着债务赤条条地走。尽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事先做好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债务风险。等风波过去,他们就会选择复婚。
3、冲动型离婚,清醒了自愿复婚
复婚的人群中,也有部分人是吵了一架就离婚,冷静了三个月到半年发现老婆还是原配的好,然后找个机会约饭或借看孩子之名留宿,然后就又悄悄地领了结婚证。
4、感情破裂型离婚,为了孩子只好复婚
有些夫妻是欢喜冤家,情感大戏波澜壮阔牵动人心,为了抢孩子斗得天昏地暗地动山摇,分开后发现大家都如此疼爱的孩子过得并不愉快,有早熟点的孩子会在父母面前说好话牵红线,那些仇那些怨渐渐烟消云散,为了孩子选择重新在一起。
以上就是我对你提出的复婚要考虑什么问题的说明。
他现在就要扣除我12的工资,还叫我回来考虑考虑
[律师回复]
1、解决问题型离婚,问题成功解决就复婚为买房而“假离婚”占据最大比例,也有为上户口或出国等而“假离婚”。专家分析复婚数据的增长,部分原因是在继续消化房屋限购政策的后果。因此,中国式复婚上也反映了寻常夫妻的无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我们搜索到案号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677号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就载明了双方离婚原因:“想把该房屋卖掉,到宝山买房,因为政策不允许,所以原告提出”假离婚”,在民政局离婚是为了买房,复婚也是为了买房,就是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
2、麻烦规避型离婚,麻烦成功规避就复婚在我们接待的咨询中,有不少是男女双方一同前来,手牵手十分恩爱,但面容是憔悴的,心情是担忧的。他们往往是男方在外经商,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担心波及家庭影响生活质量,因此选择在债务危机爆发之前离婚,将财产放在配偶名下,自己带着债务赤条条地走。尽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事先做好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债务风险。等风波过去,他们就会选择复婚。
3、冲动型离婚,清醒了自愿复婚复婚的人群中,也有部分人是吵了一架就离婚,冷静了三个月到半年发现老婆还是原配的好,然后找个机会约饭或借看孩子之名留宿,然后就又悄悄地领了结婚证。
4、感情破裂型离婚,为了孩子只好复婚有些夫妻是欢喜冤家,情感大戏波澜壮阔牵动人心,为了抢孩子斗得天昏地暗地动山摇,分开后发现大家都如此疼爱的孩子过得并不愉快,有早熟点的孩子会在父母面前说好话牵红线,那些仇那些怨渐渐烟消云散,为了孩子选择重新在一起。以上就是我对你提出的复婚要考虑什么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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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应考虑哪些问题?
两人之间的感情是真的已经破裂还是在赌气。婚姻矛盾在协商调解下仍难以消除还是越来越糟。双方在解决婚姻危机时是否考虑尊严够理智。夫妻离婚是否想到孩子的感受和伤害问题。婚姻出现裂痕双方是否采取过积极挽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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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为了做生意就给借款了,还找亲戚来帮忙的,现在的钱根本就没有还完的,亲戚都有意见了,还要去考虑诉讼的,已经在审理了,那么虚假诉讼的办理怎么考虑呢?
[律师回复] 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实践应用
编辑
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一)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由于虚假诉讼者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因此他们必以特定的案件为造假对象,也只有在这类案件上造假他们才有利可图。因此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我们可以对虚假诉讼案的类型作出预见。根据虚假诉讼案的这种可预见性,我们可以罗列出一段时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笔者认为,当前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列为“高危”案件:
(1)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
(2)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
(4)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5)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虚假诉讼者放弃罪恶念头。
2、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
对“高危”案件,在给予一般审查的必要注意之外,还应规定必须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可以包括:
(1)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在此,仅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恐怕是不够的,还必须核对原件,必要时要其提供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或由法院主动调查核实;
(2)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的关系。如怀疑原告陈述有假,可作主动调查;
(3)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必要时可找原告调查核实;
(4)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立案阶段如发现、查实是虚假诉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及时报告领导,严肃予以处理。如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一时又不能查实的,也必须将有关嫌疑予以记载,随案移送业务庭,以引起业务庭审判人员的注意。这种立案特别审查只是在审查中给于特定案件较之于一般案件更多的关注,而并没有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起诉受理的条件,从而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可行的。
3、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
这里的特别审理程序并不是要改变法定的审判程序,而仅强调经办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送达、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就对虚假诉讼予以特别关注,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各种反常现象,并记录在卷。庭审中,尤其要注意察言观色,发现疑点。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案在审判阶段具有自己的一般行为特征:
(1)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出面诉讼,而是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以免由于自己的疏忽露出“马脚”;
(2)经常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而且原告均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
(3)原告为使案件早日裁判,一般自称能自行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事实上也是如此;
(4)庭审中几乎没有激烈的对抗场面,或者双方逢场作戏进行对抗,没几个回合被告就败下阵来;
(5)庭审中双方神情、言语异样,面对法官询问言语支吾、神色紧张;
(6)案件容易和解、容易执行等等。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经办法官经过审理,如对虚假诉讼能够心里形成确信,应该说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已比较大。但法官心里形成确信仅是一个心理活动过程,并不等同于证据确凿。要认定虚假诉讼,还需要查证。此时,我们如果仍按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走,又将走入进退两难的“死胡同”。因为现行法律程序没有对虚假诉讼重大嫌疑案件的查处作出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性规定。经办法官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不具有拖延裁判的理由,否则将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在虚假诉讼嫌疑被排除之前,法官做出任何裁判都是草率的和不合时宜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这时候,就要给于经办法官一个可以依靠的“工具”,使之可以从“及时裁判”的压力下解脱出来,而步入查证虚假诉讼的正轨。这个“工具”就是一个经过授权的查证程序。这一程序具有“缓冲”和“转轨”的两大功能。“缓冲”是指能使经办法官获得缓冲的时间,以摆脱裁判压力;“转轨”是指使案件从审判程序转入虚假诉讼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此时应允许经办法官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并将案件详情报告分管院长,分管院长如认为虚假诉讼嫌疑重大,应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作出决定,由审判委员会授权专设的机构进入虚假诉讼的查证程序。
5、设立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虚假诉讼的审查程序目前是个“法律空白”,它并不是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审查程序仅为审判程序服务,从属于审判程序,但其意义又超出审判本身。笔者倾向于设专门机构,且该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合适。因为,从性质上看,虚假诉讼是假案,本身就不应进入诉讼程序,立案时就应拒之门外。将它打回立案庭,表示法院并未承认其诉讼的合法地位,案件仍处于继续审查阶段,这对虚假诉讼者的心理将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分工制衡角度讲,由立案庭专门来审查各业务庭提交的虚假诉讼是否成立,不但可防止业务庭恣意,也可给业务庭可能的继续审判留有余地,避免当事人与经办法官不必要的对立。从功能上看,由立案庭来审查,也是告诉当事人,案件已进入非正常程序,不能用业务庭审理案件的视角来理解,以利于审查机构摆脱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质,采取各种调查取证的积极措施来查证虚假诉讼。笔者认为,专门机构审查虚假诉讼的手段可以有:
(1)传唤双方当事人讯问,做思想工作,并要求提供债权债务真实的更详细的资料和细节;
(2)调查证据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是否真实,有账册的调取企业的财务账册进行核实;
(3)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相关知情人;
(4)其他一切合法、必要的手段。查证的结果报经审委会作出决定,如是虚假诉讼的,应予严惩;如果不是虚假诉讼的,则交回业务庭及时下判。
上述程序、机制,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构筑起了虚假诉讼案的一道道防线,使虚假诉讼者在从事虚假诉讼的策划时起,就不得不掂量其中的风险和代价。这种机制和程序除了具有查处功能外,本身还起到很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即使我们不能真正的查处到几件虚假诉讼案,但机制和程序本身的存在,也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威慑和警戒的作用。
(二)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情形的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敢于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法官当作“傻瓜”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这时候,它侵害的就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因此,虚假诉讼对司法的伤害是根本性的、制度性的,是最为恶毒的伤害。虽然,虚假诉讼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但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完全存在实施刑事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具伪证罪的行为特征。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仅对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使虚假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迫切需要在适当时候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干脆在《刑法》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2、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因此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因果关系清楚。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立法上完全可行。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是很有必要的。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但很明显虚假诉讼证据不具有客观性,那为什么会出现不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总是能躲过法官的审查而被采信呢?其中的原因无非是我们放弃了对证据内容本质属性的审查,而任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这表明我们习以为常的“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规则存在漏洞。实际上,这个规则应该是个原则,但应有例外,即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是例外。因此赋予法官对证据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是完全必要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
(三)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责任心。
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力与智慧的极大挑衅,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面目。民事诉讼的被动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较容易对自己“制造”的假案作出辩护。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也不可能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法官“制造”了假案以后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被揭露。而去追查虚假诉讼案本身就有较大难度,往往使法官丧失责任心。故必须让每一位法官对虚假诉讼案的危害性都有足够的认识。要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的高度来审视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识破能力。必要时对查获虚假诉讼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对与不法者里应外合,参与制造假案的法官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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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况下应该考虑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协议离婚需要以下手续: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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