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

最新修订 |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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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和程序。共有协议:首先,共有人之间需要签订共有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如果没有共有协议,则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买卖。份额处分:共有产权房的买卖实际上是对其产权份额的处分。若是对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

一、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

买卖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和程序。

共有协议:首先,共有人之间需要签订共有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如果没有共有协议,则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买卖。

份额处分:共有产权房的买卖实际上是对其产权份额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易条件: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般需要满5年才能上市买卖。如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可以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买卖程序:共有产权房的买卖程序与一般房屋买卖类似,包括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但共有产权房的买卖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售房文件。

过户费用:共有产权房过户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契税土地税、所得税和房子产权登记费等。具体费用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特殊规定:如果共有产权房位于限购区域,购买人还需要符合当地的购房条件。

在进行共有产权房的买卖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房地产中介,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房产如何除名

添名和除名的手续及费用,如房屋没有贷款抵押且手续齐全,不管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夫妻双方给房产证加名其实非常简单,市民只需携带房产证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相关证件,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一份书面合同即可。只需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和工本费。如是非住宅房产证加名的话,需要缴纳稍多的登记费。除名亦是如此。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三、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买卖

首先,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

因为我国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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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卖一半能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共有房产卖一半可以吗
一、共同共有房产卖一半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共有房产怎样分割
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共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直接分割房屋
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2、房屋作价补偿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该房屋如分割成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份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份额。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三、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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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共有房产卖一半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共有房产怎样分割
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共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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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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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该房屋如分割成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份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份额。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三、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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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要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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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共有房产能否拍卖
案例
1999年,宋某向余某借款25万元,因借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宋某未按期归还,余某即向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息。作出了由宋某归还余某借款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宋某不予履行,余某向申请强制执行。另本案在诉前曾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的房产一幢予以保全。该案立案执行后,告知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朱某等人先行析产,但共有人朱某等与被执行人宋某恶意串通分割,据此,宋某仅得1%房产份额,其余99%归朱某等其他三个共有人。此分割协议经确认无效后,上述房产共有人一直借故未予析产。后执行裁定拍卖该房产,但案外人朱某等三人提出异议认为是其共有财产,致使拍卖中止。
在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对该共有房产可予以执行无异议,但对如何处置该共有房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但也可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房产直接裁定拍卖,只要同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直接拍卖不当,应先通过执行听证或诉讼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割后,才可对被执行人应享有的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属程序不到位。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房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物,强行分割有损其使用价值,应整体予以处置。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以及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是指在无损于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应有部分。所谓变价分割即变卖、拍卖共有物将价金分配给共有人的方法。折价补偿则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取得时,该取得人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的分割方法。三种方法原则上并无先后之分,分割时,仅须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关系、共有物之性质及其价格、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以公平方法决定。但三者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存在不同,实物分割适用对象为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而变价分割则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情况。所谓不可分,即分割有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情形。折价补偿方法则适用于共有人中有人愿取得共有财产的条件之下。这是在民法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具体到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中,也应用上述方法执行。这就要求对可分共有财产应用实物分割方法执行,对不可分、分后有损财产价值的应用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方法执行。本案中,共有物是宋某与朱某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因其建造时各种配套设施设置的单一性,强行实物分割则有损于其用于居住的价值,应明确属于不可分物。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的规定。
二、
第二种意见提出用听证或诉讼方法事先予以分割,但采用听证或诉讼方式并不能对本案房产予以实物分割。执行中,用执行听证方式对可分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对不可分财产通过听证方式决定予以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是可行的。但本案的共有财产是不可分不动产,通过听证也不能在实物上对房产予以分割。同样,通过引入诉讼方式事先分割,也无必要,不动产的变价分割并不需通过诉讼,只要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即可把财产转化为金钱价值,至于该总价款中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份额,无约定的则推定为均等,然后把该份额执行给权利人即可。所以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其实有悖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并不可行。
三、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可通过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第二种意见的本意是在执行中不侵犯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但按第一种意见也能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如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予以支持。对此,执行中处置共有财产均应严格遵守。就具体方式而言,则可在对共有房产予以拍卖前三日内,通知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然,通知应以可能通知为前提。这样,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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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卖一半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房产卖一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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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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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变价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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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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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房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物,强行分割有损其使用价值,应整体予以处置。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以及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是指在无损于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应有部分。所谓变价分割即变卖、拍卖共有物将价金分配给共有人的方法。折价补偿则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取得时,该取得人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的分割方法。三种方法原则上并无先后之分,分割时,仅须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关系、共有物之性质及其价格、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以公平方法决定。但三者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存在不同,实物分割适用对象为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而变价分割则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情况。所谓不可分,即分割有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情形。折价补偿方法则适用于共有人中有人愿取得共有财产的条件之下。这是在民法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具体到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中,也应用上述方法执行。这就要求对可分共有财产应用实物分割方法执行,对不可分、分后有损财产价值的应用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方法执行。本案中,共有物是宋某与朱某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因其建造时各种配套设施设置的单一性,强行实物分割则有损于其用于居住的价值,应明确属于不可分物。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的规定。
二、
第二种意见提出用听证或诉讼方法事先予以分割,但采用听证或诉讼方式并不能对本案房产予以实物分割。执行中,用执行听证方式对可分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对不可分财产通过听证方式决定予以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是可行的。但本案的共有财产是不可分不动产,通过听证也不能在实物上对房产予以分割。同样,通过引入诉讼方式事先分割,也无必要,不动产的变价分割并不需通过诉讼,只要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即可把财产转化为金钱价值,至于该总价款中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份额,无约定的则推定为均等,然后把该份额执行给权利人即可。所以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其实有悖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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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共同共有人出卖他人,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吗?
[律师回复] 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不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但是在同等条件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以下引述简称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以下引述简称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按份共有物处分问题的基本规则。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更何况共有人之一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仍然存在,其权利不受影响,“故法律自无不许各共有人自由处分之理,此为个人主义下之共有制度所当然,亦为分别共有之本质所在。
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物而言的,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按份共有的财产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九十七条规定应理解为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九十七条的处分行为应理解为对整个共有物整体的处分行为而不是共有份额的处分行为。当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涉及到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单纯地处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额并不有害于存在于整个物之上的所有权,则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对自身所享有的份额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这与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转让自身享有的份额,在转让时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转让属于对作为整体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将整栋房屋出售之时,则需要按照九十七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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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可以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但需要满足条件才可进行买卖,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的规定:当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才可上市买卖。
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比单一产权房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人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果买房人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人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售房文件。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房与经适房的最大区别是,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转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共有产权房将传统划拨土地经适房的有限产权,量化为明确的产权比例,从根本上解决了界限不明确的诸多问题,让保障性住房的产权有了准确的法律定位,也让过去经济适房与市场接轨的问题变得明了。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以上所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贩卖毒品罪中,只要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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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的买卖是怎样的?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需自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产生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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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产,房屋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发生在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共同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没有解除,共有人一方就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那么如果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会产生什么结果,其他共有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一一介绍。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前或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发生在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共同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没有解除,共有人一方就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那么如果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会产生什么结果,其他共有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一一介绍。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前或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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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共有产权房需要什么手续?
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3、缴纳税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方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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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能买卖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买卖业主住满5年后,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公租房自住,其中成本价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综合成本,并交纳部分税费。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同时公共租赁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法制办《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三、公租房租金的标准
①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②家庭人口计算标准为:1人户按
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③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④收入补贴系数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
1.3;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的,不含上述第
(一)点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203元的,补贴系数为0.5;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203元、低于或等于20205元的,补贴系数为0.3。
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独自侵占共有的财产。在二手房买卖时,稍不留心,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因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
有的二手房主人因婚姻变故,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先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低价或较便宜的价格与二手房购买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这类情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共同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最后在产权过户时会遇到障碍。
另一类情况是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以示同意转让。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否则如果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书或同意函同意转让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连委托书或同意函也没有的话,最好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产权属证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房产的转让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并保证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实际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如果签字的一方连保证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面一定有问题,那么购房人就应该警觉,这个二手房到底该不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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