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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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通过以上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的详细解释,相信您应该对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有所了解。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以确保其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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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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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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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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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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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权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什么意思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相关内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律师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讼,避免滥诉。
2、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目的。
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凡未经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人民“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人民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许可,可以向人民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非诉讼代理合同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诉讼代理合同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诉讼代理合同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
非诉讼代理合同就是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签订的,为其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的合同。
二、非诉讼业务的分类
咨询及文书服务
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6、刑事非诉讼业务
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刑事非诉业务概念的提出,是汉卓律师所在韩冰主任领导下,总结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研发的新型业务。其核心是以避免多发性刑事案件为导向,包括多种类型职务犯罪、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等。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点,制定预防性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比如金融领域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有些也与金融监督缺位有关联;在很多违规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违法犯罪的基因。对此从抑制此类犯罪特点上做好内控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大量司法实践,汉卓律师意识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方法解决,这些方法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避。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
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
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发挥智慧,提供增值。
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律师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
通常做法是: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律师陪购
(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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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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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民间借贷代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代理是指,为有借与贷意愿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进行合理匹配,促进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为双方负责的合同服务者和居间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性?
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但正好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法制层面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代理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因而民间借贷代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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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的特点
1.具有公力性质。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它是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2.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的含义一是依照民事实体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3.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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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解释1、》第11条限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限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时。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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