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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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解释1、》第11条限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限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时。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那么具体的代位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条例呢,我整理以下资料,供大家参考。

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具体代位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条例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学者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行使。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综上,代位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最早是由我国的《民法典》订立的,后来由《合同法》加以改善。大家对代位权诉讼司法解释有所了解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如果大家一旦遇到债务纠纷,就可以利用我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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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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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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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股东代表发生一些争议,想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以需要咨询一下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呢?
[律师回复]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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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代位继承的内容有哪些,如何进行代位继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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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具体是怎么样的呢,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代理合同纠纷可以参考以下条例:
一、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本解答所指的诉讼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委托人从事诉讼活动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虽然规定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放弃自己的权利。诉讼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当事人对任意解除权的放弃,如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有效。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说明义务的除外。委托人放弃任意解除权的,不影响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解除合同应全额支付诉讼代理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委托人解除合同应全额支付诉讼代理服务费”的约定,性质上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其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亦即,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全部诉讼代理服务费。在该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受托人的实际工作量来确定诉讼代理服务费。
“委托人解除合同应全额支付诉讼代理服务费”的约定,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委托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的约定,人民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确定诉讼代理服务费。
三、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代理服务费违反《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系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诉讼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事关律师业、基层法律服务业的正当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当事人应当遵守。对于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诉讼代理服务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委托人按照约定给付诉讼代理服务费后,又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为由请求返还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欠付诉讼代理服务费应支付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资金占用费的,应如何处理?
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欠付诉讼代理服务费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资金占用费等,其性质应当认定为违约金。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8条处理。
五、如何认定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最显著的特征,是以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所实施的诉讼代理活动的结果作为计酬依据。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全部或部分诉讼代理服务费按诉讼代理活动的结果作为计酬依据的,均应认定为风险代理。
六、如何认定风险代理的效力?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均不得适用风险代理。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因有违善良风俗,易引发道德风险,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风险代理约定的效力。该约定无效的,应当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1条第(4)项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
七、风险代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诉讼代理服务费如何确定?
风险代理条款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诉讼代理服务费。受托人已经实际提供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诉讼代理服务费。
诉讼代理服务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指导价,在原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服务费金额以内酌情确定。
八、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签订调解、和解协议需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但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自行签订调解、和解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诉讼代理合同中约定“签订调解、和解协议需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人民法院应从其约定,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此约定未尽说明义务的除外。
委托人未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自行与他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因委托人违反诉讼代理合同中的前述约定而认定调解、和解协议无效。但受托人以委托人违反诉讼代理合同的前述约定为由,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你好,最近我想把我的老板起诉,因为我们虽然签了合同,但是他不按合约儿办事,请问有关代理合同的诉讼管辖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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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内容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代位继承的内容有哪些,怎样进行代位继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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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犯罪现在在假释期,不知道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假释期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假释期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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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因为一份遗嘱的事情,遇到了问题,需要了解一下,关于遗嘱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
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
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
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
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
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
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以上是遗嘱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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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代理合同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包含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
(三)非诉讼代理合同授权范围清楚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并且《民法典》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委托人应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授权范围予以明确约定,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非诉讼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明确;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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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事项应当合法
  非诉讼代理合同空白的内容是怎么样的?非诉讼代理也好还是诉讼代理也好,对于代理的行为,都要注意很多问题,首先委托代理的这个事项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从而从事违法行为的,委托人可以拒绝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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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原因分析“隔代抚养”问题日渐凸显,原因不外有三:第一,城里的年轻父母忙于事业,乡下的年轻人则常年外出打工,只能把孩子留给父母;其次,有些年轻人根本不会抚养孩子,因为他们都不懂得如何照顾自己;第三,高离婚率背景下,“隔代抚养”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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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认识的朋友他的表哥在建筑公司上班,他想咨询一下对于建筑诉讼律师代理合同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建筑诉讼律师代理合同的相关内容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用)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用)
  ××市××所( )民/经/行/非字第 号
  (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第 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标的费  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  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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