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该如何纳税呢?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并进行工商变更手续。股东可以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几点来具体分析一下。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零元处分股权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转让?
无偿转让股权在实践中的操作多表现为零元处分股权,那么零元处分股权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了标的股权的价格为“零元”,即无偿转让股权,视为赠与。赠与人在未实际交付标的股权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一旦赠与人依法行使了撤销权,则受赠方无权获得标的股权。
相反的观点认为,无论从协议的语义表现上看,还是从股权对价的多元角度理解,都不能仅凭股权现金价格的“零元”判定该等股权处分为赠与。因为,“零元”仅仅是股权对价的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的对价往往包括现金、劳务、知识产权等多元形式,在个案中,股权的对价往往是前述形式的复合体。既然标的股权的处分是转让而不是赠与,受让方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事项。
三、法律风险提示
结合大量司法案例,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不同选择所面临的不同风险:
1、作为出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赠与标的股权,则应当明确处分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股权处分的价格明确为“无偿”,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赠与/受赠”,则赠与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可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赠与人还应与受赠人明确约定股权实际发生转移的条件,否则一旦股权发生实际转移,则撤销权消灭,若此时仍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赠人有权随时主张该权利。
2、作为受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让标的股权的,则应当明确受让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的价格最好不要表现为“零元”,双方可以约定为以较低的价格,例如“一元”,如果还存在其他股权受让对价的,应当在协议中列示;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有价转让/受让”,则出让方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受让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标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由此可见,股权可以无偿转让,但是在实践中,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却并不多见,因为选择零元为股权对价可能会造成股权转让的性质不明,所以在转让股权时,一般以会选择1元以上作为股权对价,以规避实践中的风险。而且,股权无偿转让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