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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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

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哪些

信用卡诈骗行为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随着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信用卡诈骗行为也层出不穷,那么具体来说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二、怎么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现实生活中,大笔存款最好还是采用存折等其他方式存储,原来的磁条卡尽量去银行换成芯片卡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财物安全。至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哪些,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解答。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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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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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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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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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因素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下列是本罪的两种构成主体:
1、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二、金融诈骗罪包括了哪些犯罪
(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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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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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却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换句话说,可以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行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故意。后一种情况是合同诈骗犯罪尤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并且其表现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侦查取证的要求极为细致、严格;而普通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均产生于行为之初,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生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实施之前。也就是说行为人往往是在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之后,才进一步的通过种种诈骗手段将本身的意图付诸于实施。这与合同诈骗前一种情况有着相似之处。
其次,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利用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虽然说所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不可能都定性为合同诈骗。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诈骗都是利用合同进行的,而且合同诈骗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观存在。,那种行为人单方面伪造合同文本获取他人信任,借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诈骗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行为时,必须与受害人之间有一个真实的合同协议内容存在,且不管这基中诈骗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该合同恰恰是诈骗犯罪的有力佐证。一讲到这里,有一点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允许合同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像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等的形式存在。这里的口头表现形式使很多侦查人员在断定案件性质时无确认识。其实,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共识之后,有没有书面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只要是交易行为客观发生,双方也确实就交易事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这期间发生的诈骗行为,即便是口头协议同样也构成合同诈骗。另外,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为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来看应当是指双务有偿合同。就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像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产生的诈骗行为应归属于普通诈骗之列。即行为人虽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不具有规范、影响市场行为的性质。就好比行为人写下借条(合同)。骗取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或说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归结起来讲,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能够体现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最后,“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又一区别即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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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保险诈骗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包括哪些保险诈骗方式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
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包括什么保险诈骗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包括什么保险诈骗方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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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期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徐某被骗后自杀身亡,甚至很多大学教授、明星上当受骗,值得大家警惕。那么电信案件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公检法人员,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等事实,诱导其向指定账户中汇款。
2、冒充中奖,向被害人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或引导受害者主动联系后,要求缴纳“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一般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寄出货物,收取货款。
5、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异常进行诈骗。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以“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到指定账户。
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件(手段),但是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速度很快,普通群众在预防电信诈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贪图小便宜;
2、防止身份泄露;
3、在接到短信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真实的信息;
4、遇到恐吓一类的电信信息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不要惊慌,冷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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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诈骗都包括哪些行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网上诈骗都包括哪些行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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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包括哪些罪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金融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但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二)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因素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下列是本罪的两种构成主体:
1、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二、金融诈骗罪包括了哪些犯罪
(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七)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一般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七种,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无论是在构成怎样的金融诈骗罪,其实都是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刑事责任的。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的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如何去认定,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一、诈骗罪应如何去认定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诈骗案例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诈骗对象是诈骗行为所作用的合法权益的物质表现。其形式除了表现为物、财产性利益之外,还表现为其他利益。这些利益能否成为诈骗对象,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密切相关。一般认为,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其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凡是能够体现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均可成为诈骗对象,如财物、财产性利益等。但是,国外也有学者主张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仅仅是财物,还有财产交易上的信义诚实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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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诈骗都包括什么行为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网上诈骗都包括什么行为,网络诈骗如何举报举报流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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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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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合同诈骗罪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三是,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对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列举了五项具体犯罪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指虚构合同主体,即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这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放长线钓大鱼”。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指除了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诈骗罪从轻情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罪从轻情节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1、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由依法定罪量刑。
2、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积极退赔,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金融诈骗罪包括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2]贷款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公司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1][3]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1.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列举了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谓证明文件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此项规定外延不具体,但从保持与前四项规定一致性和贷款诈骗罪定义来看,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其隐瞒真相、虚构有关事实,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误以为其符合贷款条件,而骗取贷款,就可以认定其属“其它方法诈骗”;
各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不同贷款种类规定有不同贷款条件,从这些贷款条件上看,行为人隐瞒真相、虚构有关的事实概括起来有四方面:
.与借款人主体有关的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实(有无假冒、盗用)、 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借款的经济组织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是否属于特别贷款种类对贷款对象的限制等;
.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事实或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否;
.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实;
.与申请贷款时所需提交材料有关的实事。上述四方面内容,行为人只要对某一方面事实进行隐瞒或虚构,就应构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1996年12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3.贷款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直接判断其犯意。但主观意识的表现是客观行为,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就能判断其主观意识。判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看贷款是否按期偿还,如果按期偿还,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二是看未按期偿还原因是否由于行为人没有按约定用途正确使用贷款,如果行为人未按申请贷款时规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而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携款潜逃或偿还个人其它债务或用于违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全部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贷款,但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因其不有对贷款占的目的,应不以贷款诈骗论处;三是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多方筹集资金,积极还款,说明行为人没有占有的故意,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认上或实际已无还款能力,就不能证明其行为没有诈骗的故意;再者要将行为人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到期还款一系列行为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分析,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贷款后携带贷潜逃的;
.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从理论上讲,个人与单位串通,单位帮助个人进行贷款诈骗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单位可作为贷款诈骗罪特定条件下的特殊主体,但根据《刑法》规定无法以贷款诈骗罪对单位处刑。由于诈骗贷款都是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来实现的,理论界与审判实践大多都认同,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符合《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合同诈骗罪论处。[3]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4]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5]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5]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5]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5]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为此,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此外,票据法还对票据记载的内容及其真实性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5]根据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5]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所以中国已于89年4月1日废止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这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提单等单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这是指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骗取信用证的。这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出具信用证,并以之骗取财物的行为。四是以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的行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本罪四种行为均属一罪,因此,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属一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结算虽在中国已经废止,但是,仍有利用虚假的国外信用证骗取财物的犯罪发生。主要是利用市场主体对信用证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伪造外国信用证合资办厂,待中方资金到位后卷款而逃,有的利用虚假国内信用证行骗等。[6]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进行支付结算以骗取财物。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作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亲属、子女等。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亦必须是数额较大为要件。参照《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主观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6]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6]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广义上属于金融范畴,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刑法规定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不存在的标的作为保险对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后又以该保险对象的灭失为由索取赔偿,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编造虚假原因,把本不属保险范畴的事故说成是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虚列项目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发生保险赔付的法定事由而编造法定事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毁坏保险对象,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受益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罪或伤害罪,依法应对被告数罪并罚。以上五种行为均以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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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诈骗都包括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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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从轻情节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从轻情节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1、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由依法定罪量刑。
2、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积极退赔,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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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轻情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 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从犯情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1、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由依法定罪量刑。 2、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积极退赔,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从重情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从轻情节有哪些 1、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由依法定罪量刑。 2、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积极退赔,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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