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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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在全面测评职工潜在形态劳动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在劳动前为职工预先确定报酬标准,供劳动后实际支付工资时做依据的包括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定级升级、工资调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综合。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必须在考核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后,运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予以浮动地兑现。

如何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

员工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并不仅仅是一点基本工资,还会包括岗位工资、津贴、提成等等。而其中的基本工资,可以说就是最基本的。那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

企业在全面测评职工潜在形态劳动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在劳动前为职工预先确定报酬标准,供劳动后实际支付工资时做依据的包括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定级升级、工资调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综合。

总结实践的经验,基本工资制度一般有: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数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职务等级工资制、多元结构工资制和薪点工资制等几种。

因工种、岗位制宜,选择适合其劳动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是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具体组织工资分配的起点和基础。

基本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工资标准,只是对职工提供的定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必须在考核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后,运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予以浮动地兑现。当职工在定额劳动之上提供了超额劳动时,除工资之外,还应另外支付超额劳动的报酬即奖金;当其完不成定额劳动时,则要扣减相应部分的工资。

二、员工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13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可见,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在内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

不管是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还是确定其他的岗位工资等等,对于劳动者来讲这都是很重要的内容。每个公民外出工作都是为了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工资收入,借此养家糊口。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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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水平由企业依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所在岗位差别,以及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本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例如调动、再就业等)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由企业参考本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同技能职工工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其基本工资。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基本工资一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二、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所在企业制定的同岗位、同学历人员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
三、新录用职工初始基本工资调整后,为了处理好与其他人员的工资关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和需要,适当调整本企业基本工资标准和基本工资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要同职工本人的技术高低,所在岗位(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轻重,条件好差以及职工本人的劳动贡献联系起来。同时,企业应建立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水平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四、基本工资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等)的基础,是工资总收入的主体。基本工资中不包括奖金、福利性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加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津贴、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具体构成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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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人员基本工资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新录用人员基本工资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水平由企业依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所在岗位差别,以及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照本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例如调动、再就业等)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由企业参考本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同技能职工工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其基本工资。所确定的各类人员基本工资一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二、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所在企业制定的同岗位、同学历人员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
三、新录用职工初始基本工资调整后,为了处理好与其他人员的工资关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和需要,适当调整本企业基本工资标准和基本工资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要同职工本人的技术高低,所在岗位(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轻重,条件好差以及职工本人的劳动贡献联系起来。同时,企业应建立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水平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四、基本工资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等)的基础,是工资总收入的主体。基本工资中不包括奖金、福利性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加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津贴、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具体构成由企业自行确定。
新录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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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土地确权中有的写是基本农田,有的不是基本农田,对吗
[律师回复]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带中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51号)明确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密切联系: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样都是主要由耕地构成,都要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般都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同时,二者又有区别:基本农田是地块概念,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一般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划定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区域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主,但并非都是基本农田,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零星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由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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