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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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正常增资原则。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2、平衡比较原则。3、物价补偿原则。4、法律保障原则。
2024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一、正常增资原则。

1、所谓“正常增资”,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这意味着,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中,即规定了要定期给公务员涨工资。

2、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一方面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资。

3、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二、平衡比较原则

1、该原则认为,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不断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2、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三、物价补偿原则

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四、法律保障原则。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2、即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

3、减少公务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

综上所述,可以大致总结出,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的原则,就是定期增加公务员工资以及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适时的调制公务员工资,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福利,同时也增强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拉大公务员工资差距,促进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士加入公务员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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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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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儿童,是人类繁衍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计划生育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制度下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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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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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计算原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龄的计算原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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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别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可是对方违约了,我们想索赔,想知道担保法定金原则中,罚金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担保法定金原则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详解定金的四种分类 及其适用条件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 ,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 , 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第 12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只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任何违约,特别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当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可以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不能达到时才能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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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前几天我的一个哥们离婚了,结果对方说要赔偿,请问一下大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原则呢?有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我来告诉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原则吧: 离婚赔偿的5个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附:重要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 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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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龄的计算有什么原则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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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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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国家承担责任与社会承担责任相结合,以社会承担责任为主;  国家承担责任,是指由国家出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政府的管理机构,统一政令、法规,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任务和长远目标,并协调社会保障系统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  从具体实施角度看,社会保障就是在社会范围内统筹、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因此,社会保障的具体业务应该由社会各方的代表建立的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即实行社会化管理。 
3、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相结合,以内部控制为主;建立完整的外部控制,主要是确立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能,过去,由于政事不分,政府职能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无所谓监督职能,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程序,同时建立起一套外部控制机制。根据既定的监督程序,政府主管部门内从到地方逐级监督;政府与业务部门间,政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督。
我们所在的部门打算要改革,想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有关司法鉴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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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原则是什么?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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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原则是什么2024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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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刚上班的大学毕业生,不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建立的。请问企业有规章制度的建立原则吗?
[律师回复] 在建立公司的规章制度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制度与实施程序的区别。出于保护雇员和雇主利益的制度需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准则和实施这些准则的规则。对于各个部门而言,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条款,这也就是所说的实施程序。制度和实施程序的区别在于制度列出各种条条框框的行为准则,而实施程序则是说明实施这些行为准则的过程。
(2)做好计划并得到批准。制定公平有效的制度的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使之简单、清晰、全面。当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时,你首先得把各个部门的要求和建议文档化。这看似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你必须知道所有公司员工的期望,这是最基本的。因此,你必须文档化所有的工作规程、部门之间的联系等。这些任务完成后,你就可以正式地制定公司的制度了。在这一过程中,建议你一定要和人力资源部、建议者、员工、用户保持密切联系。为了避免员工日后产生意见,你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员工的利益。你也可以查看一下以前的制度,并看一看这些制度在那个时期所起到的作用。如果个别条款很有效,并可以在当前行之有效,就不妨把它列入公司当前的规章制度中。
(3)正式地制定制度和其实施的程序。首先,你要制定一套工作制度,规定完成哪些工作,如何完成,应达到什么效果,应该注意这一制度必须包括所有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如果超过最终期限,必须提前和项目领导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哪些部分不能完成,什么时候可以完成等。接着,你可以制定出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受到惩罚的条款。最后,一些制度也可以设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你可以为员工获得在家工作的权利而制定相应的制度:如果请求在家工作,必须提前三天用E-mail通知项目经理;如果每个月都有四天或以上的时间在家工作,必须得到上一级领导的同意等。
(4)不要反复制定制度。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必须力求完整全面。如果在员工做出不合理的行为后再规定,那就不公平了,而且这也是很没有效率的管理方式。
(5)制度的制定和更新必须遵循相应程序。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很容易走向极端,但是你应该清楚如果不实施这些制度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只有掌握所有员工的详细信息,你才能有效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地价制定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定义城市基准地价是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域,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基准地价的作用基准地价更新与[1]平衡是一项应用性强的工作。城市基准地价是由政府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作用: 1、显示中国城镇土地在已有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 2、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 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水平,也对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创造了条件。 4、为政府征收土地税费提供客观依据。基准地价既可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方法。 5、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通过地价的差别和调整引导或控制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落实城市规则、经济发展战赂和产业政策。 6、基准地价的确立可进一步促进我国地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和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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