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5人
专家导读 第四条(现场警戒线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各个省市都有专门术语自己独特的道理交通处理的规定,根据每个省市的路况信息、车流量以及人员素质等制定符合自己本市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但一般都大同小异。那么接下来,律图的小编就以上海市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现场警戒线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无名尸体处理)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事故检验和鉴定)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或者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检验和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检验费和鉴定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担保)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外省市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本市的,应当在本市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可离开;无担保人的,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离开。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固定居所;

(二)有固定经济收入;

(三)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事故车辆;暂扣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暂扣的车辆作无主车处理。

第九条(医疗单位提供的证明)

医疗单位抢救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应当填写上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验伤通知书》,并开具伤情医疗诊断证明。对确需病休的,应当分别向伤者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休假证明。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顺序认定责任:

(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四)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时,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两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四)造成轻微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吊扣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以上海市为例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节选内容,上海市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的条例都是以细微的视角进行规定的,里面交代了许多细节内容的处理办法,因此小编节选了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的处理解决办法,其中包括了交通事故的此案常勘察,伤员的医疗费用和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罚等相关规定,以上为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5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7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7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2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6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6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2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0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6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4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7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2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包括这些内容:适用范围、目的和依据、主管和协管部门、现场警戒线设备、无名尸体的处理、事故检验和鉴定、担保、抢救医疗费的预付、医疗单位提供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推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你好 我这昌都市卡若区干完活没拿到工资
[律师回复] 拖欠、克扣工资,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部请求帮助,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投诉,也可以向工会反映。解答满意请好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 比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机动车 包括承包承租的机动车下同 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均须适用本规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如何贯彻贯彻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上海市群租房新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高涨,在租赁房产市场中出现了群租房这个新物种,由于群租房的条件相对有限,居住人口多、密集度高、大多存在消防和安全隐患,因此,先后出现了多起盗抢、火灾,甚至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为此,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对群租房实行严管,那么,上海市群租房新规定是怎样的呢
1、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去年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3、《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証书》。
4、《办法》还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此外,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3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市销售商品房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_____币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 _____%(包括+ _____%)时,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 _____%以上至+ _____%(包括+ _____%)时,超出+ _____%部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_____%),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 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冲抵房价款。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计____币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按逾期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时,甲方除如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外,还应按已付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方可凭____________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甲方应于收到该证明文件起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交房延期。 第十一条 除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 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在验收交接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市政道路工程验收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   2、图纸会审记录   3、技术(安全)交底   4、开工报告   5、管理人员名单   6、各类材料报验   7、设计变更   8、现场签证   9、隐蔽报验   10、检验批报验  1 1、分项工程报验  1 2、分部工程报验  1 3、单位工程报验  1 4、竣工报告  其中6-8穿插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资料整理及上报顺序:  (一)进场伊始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附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表附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与甲方办理进场手续、签定安全协议  内部资料  整理施工队伍人员名单  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  对施工队进行现场及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存档.  技术资料  将经设计签认的图纸存档作为施工的依据。  (随时存档图纸的变化)  工程合同及施工队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按需要与施工队签定协议作为对合同的补充并存档  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控制线交底、和安装的技术交底并存档.  (二)材料进场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内部资料  材料进场的票据、进场时间、数量、经手人记录存档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及时的追索并要求证明文件的有效(如出具的时间、时效、有否单位盖章)  工程安装报验  工程样板报验  如有要求可自制表格署明位置、报验内容、时间等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按要求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等  交接检查记录  与上下道工序相关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三性检测、拉拔试验、探伤、胶的相容性试验等。按要求选做、由甲方选型、抽样。  内部资料  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进场计划  人员调配计划  机具进场计划  试验检测计划  资料报验计划  施工日志  (四)工程经济、技术文件  工程洽商变更、收发文记录、报价单、认价单存档  图纸及图纸变更存档  (五)施工日志  包含天气变化、施工内容进度、安全管理内容、重要事件的发生记录。  (六)工程竣工  竣工资料整理暂不细述  工程决算单与施工队的决算单  工程移交  工程总结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3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在哪能找到《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若干规定》
[律师回复] 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凡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定。
一、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
(一)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每平方米需缴纳900氦锭份瓜莓盖逢睡抚精元。多层安置到高层的,在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基础上免费增加20%。以上为被征收人的应得面积。被征收人按市内四区土地级别由高级别安置到低级别地区的,在上述应得面积的基础上,可再享受适当免费安置面积。其免费增加住房安置面积的比例,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所处的具体土地级别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一并公布。
(二)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最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得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3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投资;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投资。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双方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以栋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六)搬家补助费800元/户。
(七)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二、关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规定
(一)以二手房的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政府补贴,且补偿标准加上政府补贴不得超过相同或临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以上最终确定的价格为货币补偿价格。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以栋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
(五)向被征收人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六)搬家补助费800元/户。
(七)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三、关于住宅房屋过渡期限延长的规定
(一)实行产权调换,采取过渡安置的,如果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造成过渡期限延长,延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超期在1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三)过渡期限届满或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收到办理安置手续的通知(以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的方式)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办理完安置手续或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均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关于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规定(一)征收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余价值予以补偿。(二)征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房屋的,按征收时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关于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规定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和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全额予以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同等补偿安置的权利,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和补助面积部分需每平方米缴纳9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
六、关于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规定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属于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承租房屋为原市房产、网点办等管理部门的直管用房,且持有大连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七、本规定中关于补助(补贴)、奖励部分,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动时,将适时予以调整。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当时拆迁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六条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或者专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检验和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检验费和鉴定费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条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上海市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定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正文:
立协议人: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 路 弄《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并经 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年 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 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 元,作为 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 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 前到【甲方售楼处】
【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 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
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
第七条、
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 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 (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甲方应 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 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 (出)售合同的,甲方应 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末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
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
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