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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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证据收集的主体,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2、证据收集的要求,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

1  、证据收集的主体

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证据必须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

2  、证据收集的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收集的要求如下:

(1)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

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我国,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具有合法性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甚至还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3  、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4  、无需举证证明的事项

无需当事人举证的事项大体分为六种,分别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一、三、四、五、六个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问题的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尤为重要,解决好民事证据收集的问题,在民事诉讼审判中就会比较容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收集民事诉讼所需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和基本前提。同时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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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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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诉讼终局判决书上必须写明票据判决。该种判决因内容不同而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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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的性质关于何为票据诉讼,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是将票据诉讼等同于失票诉讼。二是认为票据诉讼是指与票据权利相关的诉讼。其中,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权利诉讼仅指有关票据权利行使的诉讼,即因票据权利的行使发生纠纷而就票据金额以及相关的法定利息赔偿的请求所提起的诉讼;广义的票据权利诉讼还包括与票据权利的确定和恢复有关的诉讼。三是认为凡是与票据有关的诉讼均是票据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1条有关票据纠纷的受理的规定,可以认为票据诉讼应是指与票据权利和非票据权利的行使有关的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的案由为7种:(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2)票据追索权纠纷;(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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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纠纷案件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均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根据有关规定,票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有其特点和要求。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限定性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其持有的票据及有关的证明书,如拒绝承兑证明书、拒绝付款证明书、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证明书、法院关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破产裁定书等。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附属性
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可以提供以下三类证据:
(1)直接利用原告提供的票据和其他证明书作为自己的证据,指出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票据的形式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拒绝证明书的作成不合法等,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产生的派生证据,如对票据上的笔迹进行鉴定而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票据上的签名系伪造的,该鉴定结论就是原告提供证据的派生证据;
(3)对某些特殊的事实,被告可以不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证据,如持票人是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三、如果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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