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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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应该怎样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会导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此时作为受害的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损害情况,要求肇事者做出相应的赔偿。那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在交通事故中,不管是造成了人身的损害还是财产的损害,此时在购买了相应保险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做出具体的赔偿。而在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时候,也要区分究竟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还是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损害的主体不同,也是导致实际的处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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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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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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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三)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好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膳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四)调解终结: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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