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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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法定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一、法定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符合其要件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销;具体是指在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的场合,可以以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作了规定。其中,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的权利称抵销权,属形成权的一种。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又称自动债权、能动债权或抵销债权);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又称受动债权)。

二、法定抵销的效力

(一)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学说上称为抵销适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

(二)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比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迟延付款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果乙自5月2日起对于8万元的价款债务履行迟延,而自5月10日起,乙对甲享有的一笔10万元的金钱债权到了履行期,则自5月10日起,出现抵销适状的情形,发生了抵销权。

如果乙主张抵销,则自5月10日起,不再对8万元价款发生履行迟延的违约金,5月2日到5月9日的违约金,仍须支付。如果乙是在8月1日才主张抵销,而应对方的要求,已经对自己的迟延付款支付了违约金时,则对于5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部分,因为乙主张抵销且抵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甲予以返还。

(三)由于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时,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必要,如果因清偿等原因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则纵然再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发生抵销的效力。比如,甲乙虽一度互负金钱债务20万元,且均届履行期,如果甲履行了债务,则其债务已因此而归于消灭,双方的抵销权也因此而消灭,乙便无权再主张抵销。

当事人进行法定抵消的,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否则的话抵消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利的。而要是在法定抵消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其实都是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然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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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形式,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同点,而且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目的都在于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是两者也存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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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抵销法定抵销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哪些情形下债务不可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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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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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抵消,合同抵销方法
[律师回复]
一、合同法中债务抵销的方式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消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两种。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效力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消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本节仅介绍法定抵消。抵消(指法定抵消,下同)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这一弊端。
二、合同法中债务抵消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消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同法》第100条)。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消(《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消。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消。应该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消(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1条)。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消,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但书)。例如,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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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的差异
[律师回复] 破产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的差异
主要反映于三个方面:
第一,破产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
亦即,只有破产债权人才能提出抵销权的申请;破产企业及破产清算组均不享有此项权利。这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抵销的情形显有差异。
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构成破产财产,应当由清算组收回该债权并入破产财产,若清算组主动主张抵销,无异于优先清偿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这样有利于部分债权人,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清算组不能对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权。这就是说,破产抵销权是本法专门给破产债权人提供的一项权利。
第二,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民法上的抵销权,只适用于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和均已届履行期的债务。在破产宣告的情形下,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的种类(例如给付标的)或履行期,与其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债权相比,不论是否相同,都可以主张抵销。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实际上是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等质化的结果。在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不论是否为金钱债权,都必须按金钱债权的评价标准算定债权额,从而将所有的破产债权都转化成金钱债权;与此相适应,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不论其种类也应算定为金钱债务并入破产财产以供分配;这样,债权和债务都因为破产清算等质化要求,转化为同种类的债权,自然可以主张抵销。至于债权的履行期,即使在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在破产宣告时也视为已到期债权,可以说,破产抵销权实际上也适用于已到期的债权。
第三,破产债产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以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为限。
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而在本法上,可用于破产抵销的债务被明确地限定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这意味着,破产宣告以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所负的债务必须全部履行,而不得与破产债权相抵销。例如,在破产变价过程中,破产债权人购买属于破产财产的财物的,应当实际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买受人以价金支付义务与他的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无异于允许个别破产债权人由破产财产优先获得全额清偿,从而违反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抵扣法定抵销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哪些情形下债务不可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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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的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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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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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抵销权
[律师回复] 1、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
2、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或是否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
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
3、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偾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
(2)破产人的偾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取得_他人破产债权的;
(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偾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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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抵销的条件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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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销售方把红字发票抵扣了,销售方还用抵扣吗
[律师回复]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这里又要分几种情况处理红票
1.如果你是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对方给你开具的红票的话,你只需把它跟红票申请单、红票通知单、红字发票装订一起即可,重新索要发票。
2.如果是由于退货等取得的红票,那么在申请开具红票时,你就相应的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等红票拿到后,直接附到凭证后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红字发票,是企业在发生销售退回时所开具的,开局之前,必须要向税务局申请开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具,并及时入账!按照你的情况:
一、只要前面发票已认证,超过了90天仍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技术上也没任何问题。  
二、发票已认证,则应由购货方即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后交给对方;  
三、已认证的发票,虽然是退货,但你公司仍应正常将该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在次月申报期,填列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1行,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如发票一直未认证,超过了90天,则无法再进行冲红处理。没有发票开出超过3个月就不能开红字发票之说!对方可以开红字发票的,但需要购买方准备相应手续去所属税务局申请,经过税务局审核后,税务局会出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将通知单给对方就可以开发票了,相关事宜可以打12366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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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债权的方法有哪几种,抵销的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债权抵消的方法有哪几种债权抵销的方法有: 1.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始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消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消灭债权。抵销的法律效力有: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叫之一方的债务消灭,而债务数额较大方仅消灭债务的一部分,效果与部分清偿相同。对未被抵销之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第二,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可以为抵销时消灭。最初可以为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者,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抵销的溯及力,发生以下效果:一是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之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二是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三是抵销情形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所生之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二、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些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几类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以下几类: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 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
如何撤销房产抵押,抵押给个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急需用钱时,为了快速筹到钱,很多人选择抵押房产。由此产生一个疑问,把房产抵押给个人合法吗
可以肯定的是,把房产抵押给个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可以进行房产抵押,只要双方基础平等自愿的前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就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一,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二,应当注意区分,房产证抵押不等于房产抵押。房产抵押不是简单的把房产证给对方,而是需要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能生效。
另外,在遇到有人用房屋产权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一定要事先到房产部门查阅房产档案,以防遇到以假证骗贷的情况。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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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的条件包括哪些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均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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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已注销抵押权如何实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人已注销抵押权如何实现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的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的发挥它的使用价的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的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的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的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的,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的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的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的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的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的未受清偿的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的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的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的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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